办理房产证即申请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需由权利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法定文件。
登记机构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核查。如材料齐全、权属清楚、界址明确且无权利限制情形,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整个流程强调权属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
如房屋系新建商品房,通常先由开发商办理首次登记(即“大产证”),再协助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即“小产证”)。购房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配合提供资料,逾期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实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按揭购房办理房产证需同步处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购房人在付清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开发商在完成首次登记后,与购房人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由于房屋已设定抵押,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必须参与登记程序。通常由开发商、购房人、贷款银行三方协作,一并申请转移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后,不动产权证书由购房人持有,但抵押信息将记载于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
部分银行会暂时保管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直至贷款结清。但这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仅表明该房产存在担保负担。贷款全部清偿后,购房人可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取回完整产权凭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明确了按揭房“转移+抵押”同步登记的操作模式。
动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是项目已完成综合验收、土地性质合法、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且无产权争议。安置对象需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房屋交付凭证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如安置房所在土地原为集体所有,需先完成土地征收及转性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办理个人产权登记。未完成土地性质转换的安置房,通常只能办理有限产权或暂无法登记。
部分安置项目由政府或建设单位统一申请首次登记后,再分户转移至被安置人名下。被安置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并缴纳相关税费。如存在超面积补款、违规加建等情形,须先行处理完毕方可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确立了包括安置房在内的所有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