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立案通常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主体身份符合特定范围
根据《刑法》第163条与第385条,吃回扣的立案主体分为两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私营企业采购员、财务人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立医院医生、国企高管等)。
主体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罪名适用。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2. 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数额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受贿罪: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1万元以上回扣,若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损失等情节,也可能立案追诉。
3. 行为与职务便利相关且具备非法性
吃回扣需满足“利用职务便利”与“非法收受财物”双重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指行为人基于职务地位或职权,能够影响交易结果(如采购决策权、合同审批权等)。
非法收受财物:回扣需以“账外暗中”方式支付,即未在财务账目中如实记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账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账户或做假账等情形。
若回扣通过明示方式支付并如实入账,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折扣或佣金,不构成犯罪。
吃回扣必然属于违法行为,不存在任何合法情形,其违法性是法律明确界定的,仅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承担不同层级的法律责任。无论收受回扣数额多少,只要实施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触碰了法律底线,区别仅在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吃回扣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没收行为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以此进行警示惩戒,规范其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吃回扣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刑事违法是吃回扣违法性的严重表现形式,法律对其处罚力度更大,以此遏制此类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和公职人员廉洁性。
此外,相关法条对吃回扣的违法性作出了明确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涵盖了回扣收受行为。《刑法》相关条款则明确,达到法定标准的吃回扣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性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吃回扣构成的罪名需根据行为主体身份区分,不同主体实施的吃回扣行为,因身份差异,对应的刑事罪名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区别,核心分为三大类主体对应的罪名,覆盖常见的回扣收受情形。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最常见的主体,其吃回扣行为对应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标准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数额大小判处不同刑期,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吃回扣,对应的罪名是受贿罪,其处罚标准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更为严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数额和情节,判处三年以下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同时可能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作为主体吃回扣,构成单位受贿罪,需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双重责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