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其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在正常交易之外,私下接受对方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以权谋私,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所在单位或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此类贿赂。
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事实,就已违反法律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基本要求。即使回扣金额较小,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输送,构成行政违法或违纪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和透明是交易的基础。吃回扣掩盖了真实交易成本,扭曲价格机制,助长不正当竞争。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持明确否定态度,并设置了从纪律处分到刑事追责的多层次责任体系。
对于企业而言,员工吃回扣还可能引发合同无效、客户流失、商誉受损等连锁后果。正因如此,多数公司都将收受回扣列为严重违规行为,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排除其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吃回扣,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刑法专门针对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行为设立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其吃回扣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两者的法律适用不同,但核心特征一致,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除上述两类主体外,若员工与外部人员合谋,通过虚高报价、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单位资金并私分回扣,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具体取决于单位性质和行为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主动索要”并非定罪必要条件。只要实际收受财物,并基于职务行为为对方提供便利,即可构成犯罪。主观上明知是回扣而接受,即具备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