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立案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为核心,结合司法解释与地方实施细则形成多层次认定体系。基础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该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数额。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将数额较大标准设定为三千元,欠发达地区则可能维持一千元。
行为次数构成独立立案条件。如果行为人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抢夺行为,无论单次数额多少,均构成抢夺罪。此规定针对“小额多次”型犯罪,防止行为人通过分散作案逃避刑事制裁。
特殊情形下,即使抢夺数额未达基础标准,仍可立案追诉。具体包括: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导致他人轻伤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法定立案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无论抢夺数额大小,只要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实施抢夺,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此规定基于凶器对被害人心理强制与潜在暴力升级风险的考量。
抢夺罪量刑体系以数额为核心,结合情节严重性划分三档刑期。基础刑档针对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多次抢夺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抢夺行为。
第二档刑档针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标准一般为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导致他人重伤;导致他人自杀;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
第三档刑档针对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为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抢夺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时需综合考量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与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如果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可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犯罪前科或拒不认罪,则可能从重处罚。
2026年司法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情节认定与证据规则作出细化规定。在数额标准方面,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全国基础标准分别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地区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数额,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特殊情节认定方面,解释进一步明确“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范畴。如将“导致他人重伤”细化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以上损伤;将“导致他人自杀”限定为因抢夺行为直接引发被害人自杀行为;将“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解释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或利用他人驾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抢夺。
从宽处理规则方面,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抢夺财物价值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初次实施抢夺行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证据规则方面,解释强调抢夺案件需重点收集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抢夺行为实施过程与财物价值的证据。如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明知财物归属仍实施夺取;通过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财物价值;通过伤情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损伤程度。如果行为人辩解称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夺取,需结合财物特征、行为人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其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