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看守所: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设立,与刑事诉讼程序紧密相关。
拘留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拘留所条例》设立,与行政处罚程序相关。
2.性质:
看守所:属于刑事羁押机关,羁押对象涉及刑事犯罪。
拘留所:属于行政羁押机关,羁押对象涉及行政违法行为。
3.羁押对象:
看守所: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一定期限内的已决犯(如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拘留所:羁押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如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人),以及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如妨碍诉讼活动的人)。
4.羁押期限:
看守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羁押期限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拘留所: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5日,合并执行时最长不超过20日;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管理方式:
看守所:管理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在押人员实行警戒看守,严禁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羁押人员需穿囚服,活动范围受限。
拘留所:管理相对宽松,注重对被拘留人的教育,组织适当活动和劳动。羁押人员可穿便服,活动范围较大。
被关进看守所10天,说明此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非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其妨碍侦查或继续危害社会。此时案件尚在初查阶段,尚未进入起诉或审判程序。
10天的拘留期限,通常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先行拘留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随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3天加7天,合计10天,是法律设定的标准流程之一。
这并不表示当事人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或行为不构成犯罪,会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10天只是刑事程序中的一个时间节点,不代表定罪或量刑。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拘留本身不是处罚,而是保障诉讼的手段。是否构成犯罪,需经法院依法判决。在10天内,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律师可申请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法律意见,甚至申请取保候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看守所原则上不允许家属直接探视在押人员。这是为了保障刑事侦查的保密性,防止串供、干扰证人或传递违禁物品。普通亲友无法进入看守所会见,即使关系密切也不例外。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未决犯,即尚未判决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唯一合法的探视主体是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可依法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可以与在押人员单独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当事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家属如希望了解情况,应通过律师间接沟通。
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下,如在押人员身患重病、亲属病危等,经办案机关同意并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可能允许一次性的亲情会见。但这属于例外,非常规权利,且需多方批准,实践中极为罕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