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第一步是满足法定启动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面积达百分之三十以上,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筹备组的申请。
第二步由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包括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第三步是筹备组开展基础工作。包括核实业主身份与专有面积、拟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示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等。此阶段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日。
第四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议应提前十五日公告议题、时间及表决方式。会议需就《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须同时满足参与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均过半的要求。
第五步完成备案与刻章。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决议、委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通过后,可凭备案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正式取得对外活动资格。
整个成立流程强调程序合法性与业主参与度。任何环节未依法履行,可能导致后续行为无效。街道办事处负有指导监督职责,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领取工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业主自愿担任,不得因其职务获取薪酬性收入。该规定体现其非营利性和公益服务属性。
虽然无工资,但成员可获得合理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发放方式及资金来源须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并在《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中明确。补贴仅用于补偿实际发生的交通、通讯、误工等必要支出,不得变相成为固定报酬。
部分小区因管理事务繁杂,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此类人员与业主委员会无隶属关系,其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并从公共收益或物业费中列支。专职人员不属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享有委员权利。
任何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发放“津贴”“奖金”的行为,均属违规。业主有权要求公开财务明细,对违规支出可提起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共有资金的使用,包括对业委会工作的必要支持。
补贴发放须遵循公开、透明、节制原则。年度预算应纳入小区公共收支计划,接受全体业主及街道监督。虚报冒领或超标准发放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民事甚至行政责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法律地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确立,明确业主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该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作为其他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完成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可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备签订合同、起诉应诉、开立账户等民事行为能力。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授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管理共有资金、协调业主与物业关系等。所有重大事项仍须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无权自行决策。
组织运行遵循民主原则。委员之间权利平等,主任仅负责召集会议,无领导职权。决策实行集体讨论、过半数通过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合同文本等资料应完整保存,供业主随时查阅。
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受全体业主约束。如履职不当,业主可依法提议罢免委员或改选。其存在意义在于保障业主对共有财产的控制权,推动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