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证上登记的名字,直接决定了谁对这块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确权证是土地权益的核心凭证,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确权证发放到承包户手中,承包户凭此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利。
从法律角度看,土地确权的本质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拥有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确权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利人,在遇到土地纠纷,征收补偿等情况时,确权证就是维权的铁证。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没有登记的权利在法律上很难得到完整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证的归属,必须根据土地性质和承包方式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和草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父母去世后,只要该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土地确权证无需变更,仍然有效。如果户内已经没有任何成员,也就是整户消亡,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确权证会被注销。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继承问题,因为承包权本身就是以户为单位存续的。
林地的情况完全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父母去世后,子女作为继承人可以将土地确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继续经营林地。
宅基地方面,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了地上房屋,就可以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并可申请变更确权证。如果房屋已经坍塌灭失,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确权证也随之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过世后农村土地能否继承,需要分情况而定。
土地所有权绝对不能继承。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父母去世后,土地所有权回归集体或国家,任何人都不能把土地所有权当成遗产来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看类型。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父母去世后,同一户内的子女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这不叫继承,叫户内成员继续享有承包权。如果子女已经分户单独立户,就不能继续承包,土地由集体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由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法律明确保护的。
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继承房屋来实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子女可以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继承房屋后,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到房屋自然灭失。房屋灭失后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