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这是整个程序的起点,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举证与证据交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仲裁庭会给双方指定举证期限,劳动者应在期限内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辞退通知等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能不予采信。
3、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再由被申请人答辩,然后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4、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这一步就能解决,劳动者不必等到裁决。
5、裁决: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务必在期限内行使。
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地点,法律上称为管辖法院或管辖仲裁委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层面的管辖规则,与仲裁阶段的规则基本一致。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开庭地点的首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方,这个地点对劳动者更为便利。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该地点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地点条款。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如果实际工作地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准,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另一个法定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有管辖权。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作,那么开庭地点就在注册地。如果劳动者被派往外地工作,则可以选择在实际工作地的仲裁委申请,对劳动者更有利。
劳动者在选择管辖地点时应优先考虑对自己有利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或法院申请。建议劳动者在立案时就明确主张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这样可以避免长途奔波,降低维权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作为原告在立案时享有选择权,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利,选择距离近,交通方便的地点作为开庭地点,提高维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