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解释(三)》第十三条,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处“月工资”的认定需遵循以下规则:
1.包含范围: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含非经常性收入(如年终奖、季度奖需按实际发放月份分摊计算)。
2.排除项目:根据《解释(三)》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不属于劳动者实际收入,计算月工资时应予扣除。
3.特殊情形处理: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N+2补偿中的“N”指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2”通常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或协商补偿,其算法需区分情形:
1.法定代通知金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若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达成变更协议”为由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此时“+1”为法定标准,“+2”可能包含协商补偿;
2.协商补偿情形: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补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如N+2),则按双方约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三)》第十条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3.补偿上限限制: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N部分按三倍工资计算且年限不超过十二年,“+2”部分同样受此限制。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与N+2补偿规则,是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制度设计。2025年,法律通过明确月工资的认定标准、区分法定与协商补偿情形、设置补偿上限等规则,构建了科学合理的补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