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是指授权委托书中列明的、由代理人代为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委托事项必须排除人身专属性行为,如结婚、立遗嘱、出庭作证等,仅限于可代理的财产性或程序性事务。
委托事项应逐项明确,避免使用“一切事宜”“全权处理”等模糊表述。司法与行政机关普遍不认可概括性授权。如涉及诉讼,需具体写明是否包括起诉、应诉、举证、调解、签收文书等;如涉及财产管理,应说明是否包含出租、出售、收款、抵押等行为。事项不清将导致代理行为效力存疑,甚至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权限范围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限于程序性行为,如递交材料、申请延期、查询信息等;特别代理则涉及实体权利处分,如承认诉讼请求、达成和解、放弃权利、提起上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因此,特别权限必须逐项列明,方具法律效力。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实施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故权限设定直接决定代理后果归属。
授权委托书的首要功能是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各类正式场合,如法院、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等,该文书是确认代理人身份及行为资格的法定依据。没有有效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通常无法代表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法院据此审查代理人是否有权代为实施特定诉讼行为,并决定是否接受其陈述或处分行为。未提交或授权不明的,可能被限制代理权限。
在非诉讼民事活动中,授权委托书提升交易效率并保障交易安全。当本人因健康、地域、时间等原因无法亲自处理事务时,可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行权利。相对人可依据该文书判断代理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其法律后果,避免因代理瑕疵引发纠纷。
授权委托书还可作为跨境或远程事务的法律凭证。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在域外具有证明效力,解决本人无法到场的问题。其法律地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际私法规则共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要求确保了文书的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