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三十日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七日。三十七天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未被释放,也未收到《释放证明书》,家属应立即向办案机关询问是否已转为逮捕。
一旦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出具《逮捕通知书》,并送交看守所执行。此时,人身自由限制从“拘留”转为“逮捕”,案件继续推进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因此,三十七天后不放人,并不意味着程序违法,而是可能已进入下一阶段。
家属有权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会见当事人、查阅强制措施文书、了解涉嫌罪名,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仍有可能在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切勿误以为三十七天是“必须放人”的硬性期限。该期限仅适用于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节点。如果已批捕,则羁押期限重新计算,后续还可能因补充侦查、案情复杂等延长数月甚至更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首先需明确,“拘留15天”通常属于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赌博、打架等。行政拘留不适用“保释”,也不存在取保候审制度,因此无法通过交钱提前释放。
如果所称“拘留15天”实为刑事拘留初期阶段,则是否取保候审与拘留天数无关,而取决于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无社会危险性等。此时,公安机关可责令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嫌疑人经济状况、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起点一般为一千元,常见范围在两千元至五万元之间。重大案件或高风险人员,金额可能更高。缴纳后,需遵守不得离开居住地、随传随到等义务。
取保候审并非“花钱买自由”,而是有条件暂缓羁押。如果违反规定,保证金将被没收,甚至重新收押。因此,是否获批取保,核心在于案情与人身危险评估,而非单纯支付能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责令被取保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金起点为一千元,具体数额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面对亲人被拘留,切勿盲目猜测或轻信“捞人”承诺。三十七天是程序关键节点,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所谓“保释费”并无固定标准,更非万能解药。唯有依法维权,才能真正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