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仅在特定情形下(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存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突破此限制。
因此,孙子随母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行为本身不构成爷爷拒绝分配家产的合法理由。
爷爷是否合法拒绝分配家产,需结合继承方式判断。
若爷爷未立遗嘱,其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爷爷在无遗嘱或代位继承等特殊情形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分配家产给孙子,此行为不违法。
但若爷爷通过遗嘱明确指定孙子继承部分或全部财产,却拒绝履行遗嘱内容,则构成违法,孙子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主张权利。
此外,若孙子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孙子可代位继承父亲应继承的份额,此时爷爷拒绝分配相应财产亦属违法。
随母姓不影响孩子与爷爷之间的法定亲属关系,其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遗嘱或法定继承情形。
在法定继承中,孙子并非第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无法直接继承爷爷财产。
但若存在代位继承情形(如父亲先于爷爷死亡),孙子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继承父亲应继承的份额,此时姓氏不影响继承权行使。
若爷爷通过遗嘱明确指定孙子继承财产,无论孙子是否随母姓,均享有继承权。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形式合法(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等),内容真实,孙子即可依据遗嘱主张权利。
此外,若孙子与爷爷存在事实扶养关系(如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供养等),即使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孙子仍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规定,获得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