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量刑标准中的数额划分。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50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悔过表现的认可,也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弥补过错,减少社会危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金融信贷秩序是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的重要基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这一秩序,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增加了金融风险。
2、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一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这四个特征,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如果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的,也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进行非法活动等,而不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