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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大律师网     2025-12-01

导读:赵红兵律师:13971547859导语: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许多发包方曾试图援引《民法典》承揽合同章节

赵红兵律师:13971547859

导语: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许多发包方曾试图援引《民法典》承揽合同章节的"任意解除权"条款解除施工合同,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即可适用该规则。武汉赵红兵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表明,法院对此类抗辩均持否定态度。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两类合同的本质区别与法律适用边界。




一、法律性质辨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承揽属性

《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体系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实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两者均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核心标的,区别于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明确承揽合同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理等工作,其共性在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特定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交付符合约定的建筑物,本质上亦为工作成果交付。然而,简单地将二者等同适用,特别是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将引发严重的交易安全危机

武汉赵红兵律师指出:"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价值高、周期长、涉及公共利益等特点,直接套用普通承揽规则会打破建筑市场的风险平衡。"




二、核心区别:为何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一)标的物的根本差异

普通承揽合同的定作物通常为动产,价值相对有限且可替代性强。而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单体价值动辄千万甚至上亿,一旦解除将造成资源巨大浪费。承包人需提前采购钢筋、混凝土等主材,组织劳务班组和大型机械进场,任意解除将导致材料积压、人员窝工、设备闲置等连锁损失。

(二)合同目的的确定性不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其立法逻辑在于:定作人的需求可能丧失,继续履行会造成"目的落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项目规划、施工许可均已确定,不存在"不再需要工程"的情形。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始终明确,任意解除仅是其转嫁商业风险的违约手段。

(三)利益影响范围悬殊

武汉赵红兵律师在实务研究中发现: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涉及数十家分包单位、上百名农民工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任意解除不仅损害承包人利益,更将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供应链违约、抵押贷款无法清偿等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典型案例:某商业地产项目解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武汉某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湖北某建工集团(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合同价款1.2亿元。施工至主体三层时,因房地产市场下行,发包人为止损,援引《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向承包人送达《合同解除通知》,要求立即停工并撤场。

【争议焦点】 发包人是否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裁判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具承揽合同属性,但不适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理由如下:

1. 法律适用限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适用承揽合同规定"应作限制性解释,不能违背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立法本意;

2. 损失程度考量: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达4000万元,现场预留钢筋、模板等物资超800万元,一旦解除将造成承包人重大损失;

3. 公共利益因素:项目涉及200余名农民工就业及下游20余家供应商权益,任意解除损害交易安全。

最终判决发包人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进度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赵红兵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强调:"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时,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章未规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就是立法者对施工合同特殊性的确认,不能通过反向适用承揽规则来填补。"




四、实务建议:施工合同解除的正确法律路径

武汉赵红兵律师团队结合15年建设工程诉讼经验,提出以下实务指引:

(一)发包人合法解除情形

1. 承包人根本违约:如严重质量缺陷、逾期完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2.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如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

3. 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工程无法继续。

(二)承包人维权要点

1. 及时异议: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2. 损失固化: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量、现场物资、停工损失等证据;

3. 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未售房产或银行账户。

(三)合同条款设计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均需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五、专业律师介绍

武汉赵红兵律师,专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15年,现任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索赔、结算、解除、质量争议)

· EPC总承包项目全过程法律风险管控

·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

服务优势:

· 代理建设工程案件超200起,标的额累计超50亿元

· 熟悉武汉本土建筑市场及司法实践

· 团队配备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复合型人才

· 提供"诉讼+非诉+执行"一站式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 电话:139-7154-7859(微信同号)




六、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非简单等同。发包人任意解除权的排除适用,既是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也是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当面临合同解除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武汉建设工程律师、武汉律师、合同解除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已做脱敏处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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