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成立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以行为产生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为核心要件,后者则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条件,两者在刑法评价逻辑、处罚依据及既遂标准上形成鲜明区分。
构成要件层面,具体危险犯的成立无需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产生特定的具体危险状态,该危险状态需具有现实性、紧迫性与可感知性,是刑法所禁止的、可能引发实害结果的中间状态。
法律将这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的核心要素,旨在提前介入风险防控,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害犯的成立则必须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前提,该结果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现实损害,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缺乏实害结果则不成立该罪的既遂,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处罚逻辑上,具体危险犯的处罚依据是行为对法益的现实威胁,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通过惩罚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提前遏制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处罚重心在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非实际损害。
实害犯的处罚依据是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体现了刑法的报应功能,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科处刑罚,处罚重心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刑罚轻重通常与实害结果的大小、情节直接相关。
既遂标准方面,具体危险犯的既遂以特定具体危险状态的形成与否为判断依据,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产生刑法所要求的具体危险,无论该危险是否最终转化为实害结果,均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未产生相应危险状态,则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或不构成犯罪。
实害犯的既遂则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唯一标准,只有当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具体的损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已实施但未发生实害结果,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中止或预备,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认定。
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上,具体危险犯在刑法条文中通常会明确要求“足以发生…… 危险”“有…… 危险”等表述,通过法律条文直接界定危险状态的具体内容,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案件事实对危险状态进行具体判断。
实害犯的刑法条文则一般明确规定了实际危害结果,如“造成…… 死亡”“致使…… 重大损失”等,以明确的实害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司法认定中需重点核查实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