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人民币是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支付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该条款确立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赋予其强制流通效力。
另外,2026年施行的《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进一步细化要求:除因履行法律义务或法定职责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设置歧视性条件。
法律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单位拒收现金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拒收现金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例如,商家以“无零钱”为由拒收现金,或要求消费者必须使用移动支付,均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同时明确现金支付的保障义务。《规定》第八条要求,支持现金支付的单位应保持合理零钱备付,具备必要收现条件,确保现金支付顺畅。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优化现金服务,包括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满足大额硬币兑换需求、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等。这些条款共同构建了现金流通的法治框架,确保公众支付选择权不受侵害。
消费者遭遇拒收现金时,可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
1. 拨打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
该热线由人民银行设立,专门受理现金收付、支付结算等投诉。消费者需提供商家名称、地址、交易时间及拒收现金的具体情节,人民银行将转交属地分支机构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2. 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投诉
消费者可携带交易凭证、录音录像等证据,前往就近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分支机构将启动调查程序,要求商家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
3.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若商家拒收现金行为同时涉及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商家进行联合惩处。
4. 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
消费者可向商家合作银行或支付机构投诉,要求其督促商家整改。例如,若商家使用某银行收款码却拒收现金,消费者可联系该银行协调解决。
投诉时需注意保留证据,包括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据充分性直接影响投诉处理效率,建议消费者在交易前主动询问支付方式,避免事后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