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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不收哪些疾病患者?

大律师网 2026-01-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很多人在涉及拘留相关事宜时会有疑问,不清楚哪些患病人员不会被拘留所接收,也想知道拘留期满后具体几点放人。这些问题都和当事人及家属的切身权益相关,了解这些内容是应对此类情况的基础,下面小编将结合法律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

拘留所不收哪些疾病患者?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的收拘有严格的健康条件限制,并非所有患病人员都不予收拘,仅针对病情严重或具有特殊性质疾病的患者,才会作出不予收拘或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相关判断需结合医学检查结果和法律规定综合认定,具体不予收拘的疾病患者类型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的患者

  这类患者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接受拘留惩戒教育的条件,且在拘留所内难以保障其自身安全和管理秩序,因此拘留所对此类人员不予收拘,收拘后发现的也会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停止执行拘留。

  二、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患者

  这类患者被收拘,可能会在拘留所内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其他被拘留人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不符合拘留所的医疗卫生防疫要求,属于明确的不予收拘情形,常见的包括活动性肺结核、艾滋病晚期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

  三、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

  拘留所的医疗条件有限,无法保障此类患者的紧急救治需求,为保护被拘留人的生命健康权,对此类人员不予收拘。这类疾病通常包括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力衰竭、脑出血、晚期恶性肿瘤等病情危重且需持续医疗干预的情况。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患者

  因疾病导致自主进食、穿衣、洗漱等基本生活行为无法独立完成的,拘留所难以提供相应的特殊照料服务,这类患者也会被不予收拘或建议停止执行拘留。

  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同时《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拘留所收拘前会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检查,由医生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身体异常的会详细登记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确保收拘符合法律规定。

拘留所几点放人?

  拘留所放人时间遵循按时解除拘留的核心原则,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具体几点,但实践中形成了规范的操作惯例,确保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不被非法延长。

  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同时《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这一规定明确了拘留期限的计算标准,也为放人时间提供了依据。

  从实践操作来看,拘留所通常会在拘留期满当日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放人手续,具体时间多集中在上午九点至十一点之间。这一时间段既符合机关单位正常工作流程,也方便家属在白天接领被拘留人,避免因时间过晚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不便。

  如果遇到手续办理繁琐或特殊情况,放人时间可能会有小幅延迟,但延迟通常不会超出当日工作时间范围,一般不会晚于下午五点。拘留所会提前做好放人准备,核对被拘留人身份信息,整理代为保管的财物,确保流程规范有序。

  如果被拘留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拘留所会按规定留存相关记录,不影响按时放人程序的正常进行,放人时仍会依法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

  拘留所不予收拘的疾病患者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需隔离的传染病患者等四类情形,放人则集中在拘留期满当日上午工作时间。相关执行均有明确法律依据,遇到此类情况可依据规定对接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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