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后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始终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由我国土地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确权登记不会改变这一根本归属。农户通过确权获得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经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农户,确权后使用权人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如果农户因搬迁、消亡等原因不再使用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使用权,收回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农户所有,遵循“地随房走”原则,房屋转让、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需符合集体规定和法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确权登记能明晰房屋与宅基地的权利归属,为后续权益流转、纠纷化解提供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享有管理职权,可依法制定宅基地使用规则,规范农户使用行为,统筹宅基地布局,保障宅基地资源合理利用,同时不得非法干涉农户合法的使用权行使。
农村宅基地一宅两户确权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结合分户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形成原因分类处理,兼顾历史现实与法律规定,确保确权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两户合法居住权益。
如果两户均符合分户条件且实际长期居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实际使用范围分割确权,总面积不超过两户对应的标准面积之和,需提交分户协议、房屋分割方案、村委会初审意见等材料,经乡镇审核、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终审后登记。
如果仅一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另一户为非本集体成员或不符合分户及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仅确权给符合条件的一户,另一户可通过申请新宅基地、继承房屋等方式保障居住权益,对历史形成的实际居住情况可协调安置或给予适当补偿。
因继承房屋形成的一宅两户,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继承人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时需注明房屋继承相关信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人不得新建、翻建房屋,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依法收回。
一宅两户确权需完成权籍调查,明确界址范围,确保面积准确,存在界址争议,需先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处,争议解决后再办理确权登记,避免权属纠纷遗留。
1. 遵循法定确权原则
确权需依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宅基地使用问题,确保确权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确定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农户,以家庭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户主作为代表人办理相关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非本集体成员一般无法申请宅基地确权。
3. 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农户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材料,外出务工人员可委托亲属代为提交,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且齐全后方可启动确权流程。
4. 完成权籍调查与审核
村委会对申请材料初审,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权籍调查,确认宅基地位置、界址、面积及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再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终审,审核不合格的需补充完善材料。
5. 办理登记并颁发证书
终审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证书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界址等信息,作为农户享有权利的合法凭证,确权流程正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