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线下政务窗口查询
查询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宅基地所在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窗口申请查询。需填写查询申请表,说明查询用途,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后,调取宅基地登记档案,告知权属登记人信息,查询结果可申请打印留存。
2. 线上官方平台查询
部分地区开通自然资源线上查询平台或政务服务小程序,查询人完成实名注册认证后,可在线检索宅基地权属信息。输入宅基地坐落位置等关键信息,即可查询登记权利人、登记日期等内容,线上查询结果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
3. 村委会协助查询
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留存本村宅基地分配及登记相关台账。查询人可向村委会提出查询申请,说明合理理由,经村委会核实身份及查询用途后,协助调取相关台账,告知宅基地权属登记情况,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4. 档案部门查询
年代久远或权属变更频繁的宅基地,可到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查询历史登记档案。需提供宅基地大致坐落、历史使用情况等线索,工作人员协助调取对应档案,确认不同时期的权属归属,解决权属争议相关查询需求。
5. 委托他人查询
查询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及查询事项,受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查询相关材料,按上述途径办理查询手续,确保查询行为合法有效。
女儿能否继承父母的宅基地,需区分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继承的核心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而非宅基地本身。
从法定继承来看,《民法典》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女儿是否出嫁、户口是否迁出,均有权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继承自父母死亡时发生效力。
如果父母留有遗嘱,明确宅基地上房屋及使用权的继承主体,且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需按遗嘱约定执行,女儿可依据遗嘱继承相关权利,不受法定继承顺序限制。
户口是否迁出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后续行使,女儿户口迁出本村的,继承房屋后可依法使用宅基地,房屋存续期间不得擅自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集体组织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需注意,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需依附于地上房屋,父母去世后房屋灭失,女儿无法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组织将按规定收回宅基地,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