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收取利息,该行为在税法上被认定为提供“贷款服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此类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需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应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2027年底前可享受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具体以最新财税公告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税务机关仍可能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补缴增值税。但自2026年1月1日起,集团内符合条件的无偿借贷可免征增值税,前提是符合国家关于企业集团的认定标准。
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基于政策对贷款服务进项抵扣的明确禁止,旨在防止通过融资环节进行税款规避。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明确,贷款服务包括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其利率上限受司法解释严格约束。自2020年8月20日起,合法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不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LPR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分为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品种。企业借贷应以一年期LPR为基准,乘以四倍作为最高保护利率。该标准动态调整,签约时需查询当日有效数值。
如果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LPR四倍,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主张抵扣本金。如抵扣后仍有余额,出借人应予返还。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将主动审查利率是否合规。
此外,逾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同样不得突破LPR四倍的总上限。即使合同分项列明,只要整体回报超过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均不受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企业在开展资金拆借时,既要关注增值税纳税义务,也要严守利率上限红线。合法合规的借贷安排,既能保障收益,又能避免税务和司法风险。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和财税人士,确保条款有效、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