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即使爆料者声称出于“正义”或“公众知情权”,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爆料内容若涉及住址、病历、通信记录、家庭关系、私生活细节等私密信息,即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即便信息属实,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仍属违法。法律保护的是“不愿被公开”的状态,而非信息真假。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平台若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转发、评论都可能扩大损害后果。发布前应自问:该信息是否必要?是否经本人授权?是否会造成不可逆伤害?三思而后行是基本法律素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所谓“黑料”若包含虚假事实,且贬损他人人格、降低社会评价,则构成诽谤。即使部分内容真实,但整体具有侮辱性或恶意引导,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爆料者常以“实名举报”为幌子,实则夹带私货、夸大其词。这种行为一旦造成被曝光者工作受损、社交孤立或精神崩溃,就可能触发法律责任。点击量或转发量超过法定标准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即使爆料对象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同样受保护。公众关注不等于放弃权利。超出合理监督范围的恶意曝光,法律不予支持。
维权成本不应成为纵容侵权的理由。被侵害方可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向平台投诉下架,并依法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偷拍他人在私密场所的活动,如更衣、如厕、居家生活等,属于严重侵犯隐私行为。如果将偷拍内容传播,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
根据行为情节,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偷拍内容含有淫秽性质并加以传播,则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即使未传播,仅私自保存偷拍视频,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或罚款。若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法律将从重惩处。
技术手段不能凌驾于人格尊严之上。任何未经同意的拍摄、录制、存储行为,只要发生在私密空间或涉及私密活动,即属违法。切勿心存侥幸,以为“没发出去就不算”。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