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凭空想象的不法侵害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个条件是时间条件,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才能实施防卫。对于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已经结束。防卫人不可以事后报复。
第三个条件是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防卫。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者,也可以针对在场的组织者、教唆者。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侵害。
第四个条件是意图条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故意挑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打架斗殴中主动挑衅后还手的,同样不成立正当防卫。
第五个条件是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判断是否超过限度,需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不能事后以冷静理性的标准苛求防卫人。造成轻伤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认定采用双过当标准。认定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行为明显过当但结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但行为没有明显过当,都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对比相差悬殊的,才能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要求防卫人采取与不法侵害完全相当的反击方式。
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这一标准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均适用。即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仍不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处罚规则。防卫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恐慌、紧张等心理因素。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规定,防卫过当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特殊防卫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权利。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面临这类严重暴力犯罪时,防卫人不需要顾虑防卫限度问题。
行凶的认定标准。行凶是指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行凶。未使用凶器但根据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确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同样认定为行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也属于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这四个罪名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同样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其他暴力犯罪应当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不法侵害对象是人身安全,即危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且达到犯罪程度,并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