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政府还贷公路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地区20年),经营性公路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30年)。
武汉天河机场高速1995年通车,收费年限30年,于2025年6月19日如期终止收费;广佛高速1989年通车,2012年收费期满后停止收费,成为国内早期履约免费的典型案例。
收费期限延长的合法情形:
1. 政策性补偿
因执行节假日小客车免费、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政策导致收入损失的,可申请收费期补偿。
2. 改扩建工程
根据2018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实施改扩建增加车道数量的高速公路,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3. 债务风险防控
修订草案提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需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经营性公路经营期限需确保合理回报。对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收费期限可超过30年。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欠费者需补缴通行费,并加收滞纳金。
车主因ETC设备故障未扣费,被要求补缴费用并支付每日0.5%的滞纳金。欠费导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遭受经济损失,欠费者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四条,欠费者可能被处以应交费用1-5倍的罚款。车主多次逃费累计金额5000元,被处以2万元罚款。
欠费记录可能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贷款、出行等。车主因逃费被列入“失信名单”,会导致无法购买高铁票。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车主因欠费被拦截后殴打收费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