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途

提问
程途律师文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26-04-13

导读: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鄂0222民初3802号原告:肖**,女,201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新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鄂0222民初3802号
  原告:肖**,女,201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王**,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途,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188-1号办公室02室。
  负责人:文**,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肖**与被告张**、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07,829.08元;2、判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7日11时25分,被告张友仲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阳新县龙港镇上增村路段时,将原告肖**撞倒受伤。2022年8月26日,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负全责,原告无责任。案发当天原告被送往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就诊,住院3天,诊断为:颜面缺损,多处损伤。出院后先后到同济医院、阳新县人民医院、通山县洪港卫生院等医院复查就诊。
  共计花医疗费19,387.08元。另查明2022年2月21日,被告张友仲为其鄂A****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肖**交通事故各项损失86,457.08元(该款支付至原告肖**监护人王志敏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5200266275152);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赔付被告张**交通事故垫付款6067.25元(其中已在其垫付的11,708元中扣减鉴定费2600元、诉讼费1228元);三、原告肖**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肖**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