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鄂0222诉前调确351号申请人:张**,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22诉前调确351号
申请人:张**,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排市镇付,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万**,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龙港镇,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与申请人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婚约财产纠纷,于2024年8月2日经阳新县人民法院阳新县总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向申请人万**返还彩礼80,000元,返还首饰金项链2条、金手镯1个、金手链1条、金婚戒一对、金戒指2个,该款物在司法确认裁定生效时一次性给付;二、上述款物交付后,双方因订婚到举办婚礼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处理终结,男方不得再以同样事由主张民事权利;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与申请人万**于2024年8月2日经阳新县人民法院阳新县总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成**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
书记员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