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黄*离婚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26-04-13
导读: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民事事判判决决书(2023)鄂0281民初9533号原告:李*,女,1999年10月10日生,汉族,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民事事判判决决书
(2023)鄂0281民初9533号
原告:李*,女,199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途,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黄**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承担抚养费;大冶市人民法院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16年初举行婚礼,2016年8月8日生育一子黄**,2020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不是很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诸多恶习,打架斗殴,最严重的就是吸毒。
2017年8月10日被告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一年,2021年5月8日被告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九个月,2022年5月又因贩卖毒品罪获刑至今,期间因打架、吸毒更是被行政处罚拘留多次,导致家庭越来越艰难。2022年5月,原告离开家,孩子由奶奶照顾,自己外出打工以此养活自己和孩子。2022年10月10日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今时隔一年,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辩称:1.起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状中陈述我于2017年被判刑与事实不符,我没有被判刑;2.我与原告都是单亲家庭,我本意不想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我同意离婚;3.对于婚生子的抚养,我希望在我出狱之前,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我出狱之后,由我抚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相恋,2016年5月2日举行了婚礼,2016年8月8日生育一子黄**,2020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18日,被告黄*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1年3月11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2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大冶市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至2025年3月17日止)。原告李*曾于2022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鄂0281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黄*同意抚养孩子,但因其现在监狱服刑,故提出在出狱之前由原告抚养,出狱之后由其抚养,原告李*庭后亦表示同意,本院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婚生子黄**自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由原告李*抚养,2025年6月至其成年由被告黄*抚养;各自抚养期间,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黄**年满十八周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黄*离婚;
二、婚生子黄**自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由原告李*大冶市人民法院
抚养,2025年6月至其成年由被告黄*抚养;各自抚养期间,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黄**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