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18
作者:段海宇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员工李先生2004年9月入职深圳某公司,2017年11月升任安全主任。
2019年6月深圳某公司以李先生严重失职,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不服从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严重失职,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因为李先生因为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向深圳某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料导致被罚款20000元,“不服从管理”是指不按照公司的指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李先生不服,认为深圳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6104元。
【争议焦点】
深圳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调解经过】
一、成立调解小组:
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第三方劳动争议专业调解组织,组建协商调解小组,立即着手进行协商调解。
二、向公司了解案情
调解员接手本案后,首先向公司了解到如下案情:
第一、2019年3月,深圳某区街道办应经促局要求,对深圳某公司处钓鱼池及鸭池护栏安装事项进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深圳某公司处的鸭池及钓鱼池护栏安装施工尚未完工,要求深圳某公司限期整改。
第二、深圳某公司按要求完成对钓鱼池及鸭池进行了护栏安装,并报送了盖好公章的相关资料。但应急管理局要求深圳某公司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架图、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等资料,同时要求提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第三、深圳某公司在2019年3月通过微信要求李先生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并向应急管理局提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料,但李先生一直没有提交。
第四、应急管理局在2019年6月以深圳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深圳某公司罚款20000元。
第五、2019年6月因为深圳某公司以李先生严重失职,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不服从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深圳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有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界定“严重损害”的具体金额和情形。
三、向李先生了解案情
除了公司陈述的案情外,调解组织从李先生处还了解到如下案情:
1、李先生在2019年2月已经请辞安全主任,真实原因是安全主任责任重大,加上公司属于娱乐行业,政府监督非常严厉,李先生担任安全主任期间,公司并没有增加他的工资。不过公司至今没有批准他的辞职。
2、应急管理局要求公司接受质询时,李先生虽然有一同前往,但以自己已经请辞安全主任为由,拒绝接受应急管理局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四、对公司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向深圳某公司说明:
第一、其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界定“严重损害”的具体金额和情形,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构成严重损害,这方面对公司有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在李先生已经请辞安全主任,拒绝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也未向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担任安全主任和提交相关资料,将被罚20000元的责任全部由李先生承担有失偏颇。
鉴于上述原因,深圳某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建议深圳某公司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五、对李先生调解
调解组织向李先生说明:虽然已经请辞安全主任,但是尚未得到公司的批准,应当应当履行安全主任的职责,因此,应当对公司被罚款20000元承担部分责任。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深圳某公司同意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50000元;3、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调解经验】
调解小组运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技巧,充分了解了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及真实意愿,准确地运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调解双方进行讲解,让调解双方认识到本方存在的问题。最后适中地给出调解建议,达到了双方满意的效果。
【调解启示】
1、精心准备。调解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并收集相关证据。
2、倾听和鼓励。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过程中,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激化,情绪很大,这是需要事先纾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先处理心情,然后处理事情。
3、商讨改变。在当事人恢复正常情绪后,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认清全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消除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偏差,降低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期待。
4、建立关系。调解本质上是一个沟通过程,不仅仅是传递信息,更重要是建立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通过自身的中立地位、政府背书、专业背书和耐心细致等于双方建立良好的关系,让当事人理解和信服调解员的调解方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