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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告转让人不告受让人?法院:驳回!新《公司法》88 条追责有 “顺序”,债权人别踩这个坑

大律师网     2025-12-18

导读: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我找转让人要债,证据都齐了,法院却让我追加受让人当被告,不追加就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我找转让人要债,证据都齐了,法院却让我追加受让人当被告,不追加就驳回起诉?这到底是为什么?

新《公司法》88 1 款施行后,不少债权人觉得 转让人有资产,先告他就行,却在起诉时栽了跟头 —— 明明证据充分,却因 漏告受让人被法院驳回。广东高院《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第十七条,直接给这类案件划了 硬性程序要求债权人仅告转让人不告受让人,法院必须释明;释明后仍不追加,就驳回起诉

今天就用 规则拆解 + 案例警示 + 实操指南,帮债权人彻底搞懂:为什么不能只告转让人?88 条追责的 顺序到底是什么?怎么起诉才能一次成功?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只告转让人,胜诉在望却被驳回

我们从一个典型败诉案例切入,更易理解问题核心:

2024 7 15 日:股东甲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认缴 100 万,未实缴)转给乙,双方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乙未实缴。

2024 10 月:公司欠债权人丙 80 万,丙查到甲是转让人,且甲名下有房产,于是只起诉甲,要求甲在 100 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法院审理:立案后,法官发现丙没起诉受让人乙,于是释明 需追加乙为被告,或一并起诉甲、乙,但丙坚持 乙失联,只告甲就行

判决结果:法院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保证规则),裁定驳回丙的起诉。

丙很困惑:甲明明是转让人,按 88 条该担责,为什么不追加乙就驳回?”—— 答案藏在 88 1 补充责任的性质里。

核心规则:88 1 款的责任是 补充责任,受让人是 主责方,转让人是 替补方

广东高院解答第十七条的核心逻辑,源于对 88 1 责任性质的精准定性:股权转让人依据 88 1 款承担的责任,是 补充责任,而非 连带责任 —— 这意味着 必须先找受让人(主责方),再找转让人(替补方),不能跳过主责方直接找替补方。

1. 什么是 补充责任—— 先主后次,顺序不能乱

补充责任的本质是 顺序责任:债权人要先向 主责任主体(受让人)主张权利,主责方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时,才能找 补充责任主体(转让人)补差额。就像:

你找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公司(主责方)没完工就跑路,你得先找装修公司追责;只有装修公司没钱赔,才能找为装修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补充责任方)。

回到 88 1 款:

受让人(乙)是 主责方:股权转到乙名下,乙未实缴出资,按法律规定,乙对公司债务首先承担 未实缴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转让人(甲)是 补充责任方:甲只在 乙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 不是乙的责任直接转嫁给甲,也不是甲和乙一起不分先后担责。

这就是法院要求 必须告受让人的根本原因:不先确定乙(主责方)的责任,就无法判断甲(补充方)要不要担责、担多少责。

关键程序:法院会 释明,债权人不配合就 驳回

广东高院明确了这类案件的 程序三步法,债权人每一步都不能错:

第一步:法院主动释明 —— 告诉你 该告谁

如果债权人仅起诉转让人(甲),没起诉受让人(乙),法院不会直接判甲担责或败诉,而是先 释明

释明内容:你主张甲承担 88 1 款的补充责任,需以乙(受让人)承担主责任为前提,建议你要么追加乙为被告,一并起诉甲、乙;要么先起诉乙,再在乙无力清偿时起诉甲。

目的:避免债权人因 不懂程序而败诉,给债权人补正的机会。

第二步:债权人的选择 —— 两种路径都可行,不能 硬扛

释明后,债权人有两种合法选择:

1.追加受让人,一并起诉:最推荐的方式,一次诉讼解决 主责 + 补充责任,避免后续二次起诉(比如先告乙拿到判决,再告甲);

2.先起诉受让人,再起诉转让人:如果受让人暂时找不到,可先起诉乙拿到胜诉判决,等执行乙无财产时,再凭终本裁定起诉甲。

第三步:债权人坚持不追加 —— 法院 驳回起诉

如果债权人经释明后,仍坚持 只告转让人,不追加受让人(比如案例中的丙,认为 乙失联,告了也没用),法院会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保证规则),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为什么参照 一般保证规则?因为一般保证和补充责任的逻辑完全一致:都是 先主后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起诉债务人(主责方),才能起诉保证人(补充方);88 1 款中,债权人要先起诉受让人(主责方),才能起诉转让人(补充方)。两者都不允许 跳过主责方,直接起诉补充方

债权人的 误区陷阱:这 3 种想法,会导致起诉被驳回

很多债权人栽跟头,都是因为陷入了 想当然的误区,看看你有没有:

误区 1受让人失联 / 没资产,告了也白告,不如不告

错!哪怕受让人失联,法院也能公告送达;哪怕受让人没资产,拿到 受让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才能成为 找转让人担责的关键证据 —— 不告受让人,连 主责方无力清偿都证明不了,怎么让转让人担补充责任?

比如案例中的丙,如果先起诉乙,哪怕乙失联,法院公告判决后执行乙无财产,再拿着终本裁定起诉甲,甲就无法抗辩,丙大概率能胜诉;但丙直接跳过乙告甲,反而被驳回。

误区 2转让人有钱,先告他拿到钱再说,受让人后续再找

错!88 1 款的责任顺序是法定的,不是 谁有钱就先告谁”—— 法院必须先确认 受让人的责任,才能判转让人担责。哪怕转让人有资产,没起诉受让人,法院也不能直接判转让人给钱。

误区 3我告不告受让人是我的权利,法院管不着

错!起诉权利是你的,但 告对主体是胜诉的前提 ——88 1 款的补充责任依附于受让人的主责任,没有主责任,就没有补充责任。法院释明后你仍不补正,等于 诉讼请求缺乏前提条件,只能驳回。

债权人实操指南:3 步正确起诉,避免被驳回

遇到 88 1 款的追责案件,按这 3 步走,一次搞定:

第一步:确定 主责 + 补充责任主体,别漏人

起诉前,先列清两个被告:

被告一(主责方):受让人(乙)—— 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记录,证明乙是现任股东且未实缴;

被告二(补充责任方):转让人(甲)—— 提供股权转让协议(7 1 日后签订)、甲未实缴的证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证明甲是转让人。

第二步:准备 受让人未实缴的核心证据

不管是一并起诉还是先告受让人,都要证明 受让人未实缴出资,核心证据包括:

公司章程:看受让人的认缴金额、出资期限,证明 未届期或已届期未实缴

公司财务账册 / 出资证明书:证明公司未记载受让人的实缴记录;

工商登记信息:看 实缴出资额一栏是否为 0 或不足额。

第三步:庭审中明确 责任顺序,避免法官误解

庭审时,主动向法官说明:我方主张被告乙(受让人)承担未实缴出资的主责任,被告甲(转让人)在乙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明确责任顺序,法官会更清晰地审理,避免因 表述模糊导致争议。

转让人的抗辩指南:被起诉后,这样做能减少损失

如果作为转让人(甲)被起诉,别慌,抓住两个抗辩要点:

1. 抗辩 债权人未起诉受让人,程序违法

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你,没起诉受让人,直接向法官提出:原告未起诉受让人乙,不符合 88 1 款补充责任的程序要求,应先释明追加乙,否则应驳回起诉”—— 让法院先解决 程序问题,避免直接判你担责。

2. 抗辩 受让人有能力清偿,我不用担责

如果债权人一并起诉你和受让人,你能举证 受让人有资产(比如乙名下有房产、存款),可以抗辩:受让人乙有清偿能力,应先执行乙的财产,我暂不承担补充责任”—— 让法院优先执行受让人,减少你的损失。

总结:88 条追责 先找主责方,再找替补方,顺序不能乱

广东高院解答第十七条,本质是给债权人的 程序指引:新《公司法》88 1 款不是 想告谁就告谁,而是有法定的责任顺序 ——受让人是主责,转让人是补充,必须先告主责方,再告补充方

对债权人来说,记住一句话:别嫌麻烦,一并起诉受让人和转让人,既能节省时间,又能避免被驳回—— 程序对了,胜诉才有可能。

最后问一句:你有没有遇到过 只告转让人被法院驳回的情况?或者作为转让人,被起诉后不知道怎么抗辩?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帮你分析怎么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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