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18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我找转让人要债,证据都齐了,法院却让我追加受让人当被告,不追加就驳回起诉?这到底是为什么?”
新《公司法》88 条 1 款施行后,不少债权人觉得 “转让人有资产,先告他就行”,却在起诉时栽了跟头 —— 明明证据充分,却因 “漏告受让人” 被法院驳回。广东高院《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第十七条,直接给这类案件划了 “硬性程序要求”:债权人仅告转让人不告受让人,法院必须释明;释明后仍不追加,就驳回起诉。
今天就用 “规则拆解 + 案例警示 + 实操指南”,帮债权人彻底搞懂:为什么不能只告转让人?88 条追责的 “顺序” 到底是什么?怎么起诉才能一次成功?
我们从一个典型败诉案例切入,更易理解问题核心:
2024 年 7 月 15 日:股东甲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认缴 100 万,未实缴)转给乙,双方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乙未实缴。
2024 年 10 月:公司欠债权人丙 80 万,丙查到甲是转让人,且甲名下有房产,于是只起诉甲,要求甲在 100 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法院审理:立案后,法官发现丙没起诉受让人乙,于是释明 “需追加乙为被告,或一并起诉甲、乙”,但丙坚持 “乙失联,只告甲就行”。
判决结果:法院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保证规则),裁定驳回丙的起诉。
丙很困惑:“甲明明是转让人,按 88 条该担责,为什么不追加乙就驳回?”—— 答案藏在 88 条 1 款 “补充责任” 的性质里。
广东高院解答第十七条的核心逻辑,源于对 88 条 1 款 “责任性质” 的精准定性:股权转让人依据 88 条 1 款承担的责任,是 “补充责任”,而非 “连带责任” —— 这意味着 “必须先找受让人(主责方),再找转让人(替补方)”,不能跳过主责方直接找替补方。
补充责任的本质是 “顺序责任”:债权人要先向 “主责任主体”(受让人)主张权利,主责方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时,才能找 “补充责任主体”(转让人)补差额。就像:
你找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公司(主责方)没完工就跑路,你得先找装修公司追责;只有装修公司没钱赔,才能找为装修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补充责任方)。
回到 88 条 1 款:
受让人(乙)是 “主责方”:股权转到乙名下,乙未实缴出资,按法律规定,乙对公司债务首先承担 “未实缴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转让人(甲)是 “补充责任方”:甲只在 “乙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 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 不是乙的责任直接转嫁给甲,也不是甲和乙一起不分先后担责。
这就是法院要求 “必须告受让人” 的根本原因:不先确定乙(主责方)的责任,就无法判断甲(补充方)要不要担责、担多少责。
广东高院明确了这类案件的 “程序三步法”,债权人每一步都不能错:
如果债权人仅起诉转让人(甲),没起诉受让人(乙),法院不会直接判甲担责或败诉,而是先 “释明”:
释明内容:“你主张甲承担 88 条 1 款的补充责任,需以乙(受让人)承担主责任为前提,建议你要么追加乙为被告,一并起诉甲、乙;要么先起诉乙,再在乙无力清偿时起诉甲。”
目的:避免债权人因 “不懂程序” 而败诉,给债权人补正的机会。
释明后,债权人有两种合法选择:
1.追加受让人,一并起诉:最推荐的方式,一次诉讼解决 “主责 + 补充责任”,避免后续二次起诉(比如先告乙拿到判决,再告甲);
2.先起诉受让人,再起诉转让人:如果受让人暂时找不到,可先起诉乙拿到胜诉判决,等执行乙无财产时,再凭终本裁定起诉甲。
如果债权人经释明后,仍坚持 “只告转让人,不追加受让人”(比如案例中的丙,认为 “乙失联,告了也没用”),法院会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保证规则),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为什么参照 “一般保证规则”?因为一般保证和补充责任的逻辑完全一致:都是 “先主后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起诉债务人(主责方),才能起诉保证人(补充方);88 条 1 款中,债权人要先起诉受让人(主责方),才能起诉转让人(补充方)。两者都不允许 “跳过主责方,直接起诉补充方”。
很多债权人栽跟头,都是因为陷入了 “想当然” 的误区,看看你有没有:
错!哪怕受让人失联,法院也能公告送达;哪怕受让人没资产,拿到 “受让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终本裁定,才能成为 “找转让人担责” 的关键证据 —— 不告受让人,连 “主责方无力清偿” 都证明不了,怎么让转让人担补充责任?
比如案例中的丙,如果先起诉乙,哪怕乙失联,法院公告判决后执行乙无财产,再拿着终本裁定起诉甲,甲就无法抗辩,丙大概率能胜诉;但丙直接跳过乙告甲,反而被驳回。
错!88 条 1 款的责任顺序是法定的,不是 “谁有钱就先告谁”—— 法院必须先确认 “受让人的责任”,才能判转让人担责。哪怕转让人有资产,没起诉受让人,法院也不能直接判转让人给钱。
错!起诉权利是你的,但 “告对主体” 是胜诉的前提 ——88 条 1 款的补充责任依附于受让人的主责任,没有主责任,就没有补充责任。法院释明后你仍不补正,等于 “诉讼请求缺乏前提条件”,只能驳回。
遇到 88 条 1 款的追责案件,按这 3 步走,一次搞定:
起诉前,先列清两个被告:
被告一(主责方):受让人(乙)—— 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记录,证明乙是现任股东且未实缴;
被告二(补充责任方):转让人(甲)—— 提供股权转让协议(7 月 1 日后签订)、甲未实缴的证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证明甲是转让人。
不管是一并起诉还是先告受让人,都要证明 “受让人未实缴出资”,核心证据包括:
公司章程:看受让人的认缴金额、出资期限,证明 “未届期或已届期未实缴”;
公司财务账册 / 出资证明书:证明公司未记载受让人的实缴记录;
工商登记信息:看 “实缴出资额” 一栏是否为 0 或不足额。
庭审时,主动向法官说明:“我方主张被告乙(受让人)承担未实缴出资的主责任,被告甲(转让人)在乙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明确责任顺序,法官会更清晰地审理,避免因 “表述模糊” 导致争议。
如果作为转让人(甲)被起诉,别慌,抓住两个抗辩要点:
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你,没起诉受让人,直接向法官提出:“原告未起诉受让人乙,不符合 88 条 1 款补充责任的程序要求,应先释明追加乙,否则应驳回起诉”—— 让法院先解决 “程序问题”,避免直接判你担责。
如果债权人一并起诉你和受让人,你能举证 “受让人有资产(比如乙名下有房产、存款)”,可以抗辩:“受让人乙有清偿能力,应先执行乙的财产,我暂不承担补充责任”—— 让法院优先执行受让人,减少你的损失。
广东高院解答第十七条,本质是给债权人的 “程序指引”:新《公司法》88 条 1 款不是 “想告谁就告谁”,而是有法定的责任顺序 ——受让人是主责,转让人是补充,必须先告主责方,再告补充方。
对债权人来说,记住一句话:别嫌麻烦,一并起诉受让人和转让人,既能节省时间,又能避免被驳回—— 程序对了,胜诉才有可能。
最后问一句:你有没有遇到过 “只告转让人被法院驳回” 的情况?或者作为转让人,被起诉后不知道怎么抗辩?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帮你分析怎么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