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18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认定的核心争议常围绕 “上下班途中” 的界定展开,不少劳动者因 “先经宿舍再返家” 的特殊行程,遭遇工伤认定申请受阻的情况。段海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的典型案例(案例编号:5.1.40 OCA40,案号:(2022)黑 1183 行初 25 号),为大家拆解 “员工宿舍至家庭住所地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的关键法律要点,助力精准把握工伤认定的裁判逻辑。
本案第三人多宝山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嫩江市多宝山镇,职工王某亮担任打包工,工作日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多宝山镇某小区宿舍,家庭住址则在嫩江市某小区,两地相隔需专门行程往返。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16 日是王某亮的轮休假期,2020 年 10 月 11 日,王某亮按排班零时上班至 8 时下班,下班后先乘坐公司通勤车返回宿舍,9 时左右又搭乘其他休假工友的车辆前往嫩江市家庭住所地,10 时 15 分,车辆与案外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王某亮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亮无事故责任。
2021 年 9 月 28 日,王某亮向嫩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 “嫩江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材料后,嫩江市人社局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亮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段海宇律师指出,此案的核心矛盾在于 “王某亮从宿舍至家庭住所地的行程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的高频争议点,直接决定王某亮的受伤能否纳入工伤认定范畴。
本案的工伤认定裁判要旨明确: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 “上下班途中” 的判断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 一是职工行程意图为 “上下班”,且基于该意图实施出行行为;二是出行时间属于 “合理时间”;三是出行路线属于 “合理路线”。若职工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地,在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往返 “工作场所→员工宿舍→家庭住所地” 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可纳入工伤认定的保护范围。
段海宇律师解读,这一裁判要旨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中 “合理路线” 的边界,打破了 “员工到达宿舍即意味着下班过程结束” 的狭隘认知。此前部分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常将 “工作地至宿舍” 视为工伤认定中 “上下班途中” 的唯一范围,而此案明确 “宿舍至家庭住所地” 的合理行程也可纳入,为类似工伤认定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是 “王某亮 2020 年 10 月 11 日 9 时许回嫩江市区家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从 “合理时间” 与 “合理路线” 两方面展开论证,最终支持了王某亮的工伤认定主张。
关于王某亮所受事故是否处于工伤认定中的 “合理时间”,法院指出,王某亮申请休假时已明确告知多宝山某公司 “要回嫩江家中”,下班后先返回宿舍短暂停留、再前往家庭住所地的行为符合常理。从时间线看,王某亮 8 时下班,乘坐公司通勤车返回宿舍约需 30 分钟,9 时许与工友一同离开宿舍,两段行程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嫩江市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亮在宿舍停留期间从事了与下班回家无关、足以中断下班过程的活动。
段海宇律师强调,这一认定体现了工伤认定中 “合理时间” 的灵活性 —— 并非机械以 “到达某个地点” 为下班终点,而是结合职工的实际行程意图判断。若职工的停留行为是 “为后续回家做必要准备”,且时间短暂、无无关活动,就应认定为下班行程的延续,符合工伤认定中 “合理时间” 的要求。
关于工伤认定中的 “合理路线”,法院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员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结合多宝山某公司三名证人的陈述(证人与王某亮均在嫩江居住,公休时需一同回嫩江家中,事发当日四人约定共同返程),认定王某亮从宿舍至嫩江市某小区(家庭住所地)的路线属于 “合理路线”。
同时,法院明确了一个关键定性: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并非通常意义上的 “家” 或 “住处”,而是兼具私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双重性质,返回宿舍并不当然视为下班过程的结束。本案中,王某亮下班后的最终目的是返回家庭住所地,经停宿舍是为返程做的必要停留,而非临时起意的额外行程,故该路线符合工伤认定中 “合理路线” 的要求。段海宇律师分析,这一定性直接扭转了本案工伤认定的走向 —— 若将宿舍等同于 “家”,则王某亮后续行程会被排除在 “上下班途中” 之外,而法院的认定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 的立法宗旨,也为工伤认定中 “合理路线” 的界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嫩江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王某亮的工伤认定主张得到支持。
本案中,法院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直接决定了工伤认定的结果,段海宇律师为大家梳理如下,方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应对工伤认定争议时精准援引: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认定中 “上下班途中受伤” 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中 “上下班途中” 的具体范围,为 “宿舍至家庭住所地” 的行程纳入工伤认定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本案一审法院为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黑 1183 行初 25 号,判决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4 日,作为最高法入库的典型案例,其裁判逻辑对全国范围内类似工伤认定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段海宇律师强调,本案的典型性在于直面 “员工宿舍与家庭住所地分离” 的现实场景 —— 不少用人单位为方便管理,会为异地职工提供宿舍,但宿舍并非职工的 “长期居住地” 或 “家庭住所地”,职工在休息日返回家庭住所地的需求具有合理性。此案中,法院否定了 “到达宿舍即下班结束” 的机械认知,明确 “宿舍至家庭住所地的合理行程可纳入工伤认定范畴”,这一裁判逻辑将有效避免工伤认定范围的不当压缩,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段海宇律师提醒劳动者,若遭遇 “先经宿舍再返家途中受伤” 的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时需重点留存三类证据:一是 “行程意图证据”,如向用人单位报备的休假申请、与工友的沟通记录(证明返家计划);二是 “时间连贯性证据”,如下班打卡记录、通勤车乘坐凭证、宿舍停留期间的无无关活动证明(如工友证言);三是 “事故责任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些证据能有效证明行程的 “合理性”,为工伤认定提供有力支撑。
段海宇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中需重视工伤认定的法律边界:一方面,要摒弃 “宿舍即员工家” 的狭隘认知,在制定考勤、休假制度时,充分考虑异地职工返回家庭住所地的需求,避免因制度设计忽视劳动者的合理行程;另一方面,若职工发生类似事故,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调查,而非简单以 “已到达宿舍” 为由否定工伤认定资格,否则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增加用工风险。
综上,最高法入库的此次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 “员工宿舍至家庭住所地途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的裁判规则,更细化了工伤认定中 “上下班途中” 的判断标准。段海宇律师将持续关注此类工伤认定典型案例,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工伤认定法律支持,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规避工伤认定争议提供指引,助力构建更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