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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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应该如何记录?应该如何核对?

大律师网     2026-05-21

导读:笔录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笔尖头下是别人的人生前几天参加第二十一届“刑辩10人论坛”,就控方证人证言的审核

笔录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

--笔尖头下是别人的人生

前几天参加第二十一届“刑辩10人论坛”,就控方证人证言的审核问题展开研讨,为此,也启发了我对笔录问题的思考。笔录是固定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推进案件办理的核心法律文书,其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与效率。作为一名在刑侦工作了几十年的转行刑事律师,深知笔录的本质,是还原案件当事人、证人通过眼、耳等感官所亲历、所见、所闻、所实施行为的客观经过,记录必须真实、准确,除基于生活常识的合理判断外,坚决排除猜测性、推断性、主观臆断性表述。笔录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后续质量,是否成为冤假错案都可能由笔录直接导致,笔录可能决定别人的人生。

一、笔录应当如何记录以确保质量

办案人员、调查人员、司法人员及律师调查取证都需要制作笔录,笔录记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笔录制作过程、制作的内容均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程序合法为底线,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辩护提供坚实可靠的证据支撑。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做好前期准备,明确询问方向。制作笔录前,应全面审阅案件材料,熟悉基本事实、现有证据及争议焦点,围绕犯罪构成或待证事实拟定询问提纲,重点查清 “七何” 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何经过,避免盲目询问、随意发问。对司法人员而言,更应在审查案卷时对供述、证言进行实质性审查,围绕案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挖,不能仅停留在形式核对、表面印证。任何冤假错案在卷面形式上都能做到证据 “相互印证”,仅靠表面印证定案,无法真正防范冤错案件,因为表面相互印证是最容易造假的,这种冤假错案是只做表面文章的必然结果。

(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程序合法。询问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一人询问、一人记录,严禁单人询问、单人记录。询问开始前,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明确告知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权利义务,以及不如实陈述、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过程完整记入笔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看似影响效率,却是保障权利、坚守公正的必要前提。违反法定程序,必然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必然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当然,现下我国的法律还是这种规定,英国在1984年前也是同我国一样这种规定,后英国改成一名警察与被询问人当面谈话,但不作记录,只录音,录音交由警方的另一部门的人员专门听录音记录内容,并将记录与录音一起保存。笔者认为这种笔录的制作方式更有利于笔录的真实性。现在的中国完全可以录音录像,由另一部门单独制作笔录,确保笔录的真实准确。

(三)规范询问方式,确保内容真实。询问必须坚持客观中立,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暗示等非法方式获取陈述,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案情、表达倾向性意见。笔录应采用问答式记录,既要如实记录有罪、违法的供述,也要完整记录无罪、罪轻的辩解;对供述与辩解之间的矛盾,必须及时追问、核实并记录清楚。笔录的功能是还原事实场景,而非编造事实场景,必须忠实记录被询问、被讯问人的原意,坚决杜绝故意歪曲、篡改、删减陈述内容。此类行为既坑害他人,最终也会反噬自身。司法实践中,因故意歪曲事实制作笔录酿成冤假错案、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反面教训并不少见,即便以 “服从指令” 为由,也无法免除责任。当下办案部门还不能完全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制作的真实性还存在巨大的争议,全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并自动化记录笔录制作过程及内容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笔录制作中的乱象。

(四)严把笔录制作与核对关,确保形式规范。记录应忠于原话、原意并详略得当:核心事实、关键细节必须详细记录,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可适当简化,严禁随意取舍、添加主观判断。笔录完成后,必须交由被询问人、被讯问人亲自核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场宣读;当事人提出补充、更正的,应当允许修改,修改处由其捺印确认;重大修改可要求另行书写并签字。核对无误后,应由其逐页签名、捺印,并在笔录末尾书写 “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 等确认语句,注明日期。交由当事人核对笔录,是法定且不可省略的关键环节。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有意无意省略此环节,或记录偏离原意,甚至歪曲事实,一旦当事人认真核对便无法蒙混过关。此类笔录是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甚至是催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在当前部分司法人员仍停留在 “口供表面印证” 审查层次的背景下,尤其应当坚决杜绝。

笔录质量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不同主体只有立足自身职责,严守程序、聚焦关键、规范制作、严格审核,才能真正发挥笔录的证据价值,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公正、高效。希望立法部门深入调研,在刑诉法修改之时,对笔录的制作从形式到程序,从防止笔录造假到防止刑讯逼供等都能做出更加科学的规定。

二、如何核实笔录?

对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而言,认真核对笔录,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对案件负责。

(一)核查是否存在篡改、遗漏、主观添加,是否忠于原意。笔录内容,应当是被询问人、被讯问人亲身感知的客观陈述,而不是办案人员转述、概括、加工后的内容,更不是办案人员按自己意愿归纳的内容。必须忠于原话、原意、不加不减、不歪不改。实践中,有的证人未认真核对笔录,或顺着办案人员调查人员的意思说并随意签字,无意间成为一些冤假错案的 “帮手”,既是害人也是害己。

(二)关键信息必须准确、一致。对笔录中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情节等关键信息,务必逐项核对。不必预设办案人员一定 “公正无误”,不妨以 “笔录内容可能关系自身清白、也可能影响他人命运” 的心态审慎核对。办案人员、调查人员、司法人员、律师均是人而非机器,可能出现疏忽、偏差甚至错误。唯有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本人认真核对,才能最大限度避免错误。中国人历来重视 “白纸黑字”,笔录一旦签字确认,便具有极强法律效力,一字之差,后果可能天差地别。

在当前证人出庭率仍然极低的司法现实下,笔录的真实性尤为关键,也是实践中问题最集中、风险最高的环节。一句不真实的记录,单独看可能微不足道,但放在特定案件中,就可能成为定案关键,甚至酿成冤案。很多人本无害人之心,却因疏忽签字,在客观上造成害人之实。

笔录虽小,事关重大。它既是查明事实的基石,也是防范错案的关口。记录者当忠于事实,核对者当忠于自己,唯有双方共同尽责、严格规范,才能让每一份笔录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真正守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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