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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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隐秘推手

大律师网     2026-05-21

导读:冤假错案的隐秘推手--违法审讯手段的前世今生一、古代刑讯:肉身折磨下的冤屈根源纵观我国古代司法历程,人为

冤假错案的隐秘推手

--违法审讯手段的前世今生

一、古代刑讯:肉身折磨下的冤屈根源

纵观我国古代司法历程,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核心手段,始终绕不开刑讯逼供这一野蛮行径,而提及古代刑讯的极致残酷,唐武周时期的两大酷吏来俊臣与周兴,无疑是绕不开的标志性人物,家喻户晓的成语“请君入瓮”,更是将当时刑讯逼供的阴狠与暴虐刻画得淋漓尽致。在古代封建司法体系下,法律并未明令禁止肉刑,刑讯逼供甚至被视作审讯取证的常规手段,办案官员仅凭主观臆断,便可动用酷刑逼迫嫌疑人招供,无数无辜之人屈打成招,酿成千古奇冤。这种以肉身摧残为核心的刑讯制度,延续数千年之久,直至清朝覆灭、封建王朝终结,肉刑才在制度层面基本被废止,但刑讯逼供彻底退出司法舞台,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需要整个社会法治理念革新、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人员素养提升的多方合力。

二、法治跨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突破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从制度层面根除刑讯逼供、遏制非法取证,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要务。2010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首次系统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强制排除;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予以裁量排除。同时,该规定清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举证证明责任、庭审审查程序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为遏制非法取证搭建了制度框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整写入国家基本法律,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第54条至58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彻底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中国法治史上的重大跨越,在这片刑讯逼供在法律层面默许存在近三千年的土地上,首次以国家根本法律的形式,全面否定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从立法层面斩断了肉身刑讯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源,标志着我国司法文明迈向全新阶段。

三、隐性变异:当代冤假错案的新型推手——指名指事问供

如今,直接对嫌疑人实施肉体折磨、暴力逼供的显性刑讯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极为少见,传统酷刑式刑讯基本退出历史舞台。但司法实践中,部分隐性违法办案手段仍悄然存在,成为新时期制造冤假错案的关键隐患,其中最具隐蔽性、危害性的,便是“指名、指事问供”,业内也常简称为“指供”,这种违法讯问手段看似无皮肉之苦,却比传统刑讯更易掩盖痕迹,冤错后果同样触目惊心。

从历史渊源来看,“指名指事问供”本就是古代封建司法的陋习,指审讯官员抛开客观证据,仅凭主观预判,明示或暗示嫌疑人按照其预设的情节、人物、时间、地点等固定内容招供,具体包含明示硬逼、暗示诱供、变相刑讯指供、代拟供词逼迫画押、株连攀咬等多种形式。而在当代司法实践中,这种陋习变异升级,手法更趋隐蔽: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并非引导嫌疑人自主回忆案件事实、如实陈述亲历经过,而是直接将案件关键细节、完整情节甚至预设的“标准答案”,归纳后告知、暗示嫌疑人,强行要求其按照指定内容供述;更有甚者,办案人员直接在讯问笔录中,完整记录自己主观归纳的案件事实与有罪供述,随后直接交由嫌疑人签字确认,完全剥夺嫌疑人自主供述的权利。

这类隐性指供的常见表现形式,涵盖诱导性讯问、暗示性讯问、引诱供述、欺骗讯问、指明情节套取供述等,因其全程无暴力痕迹,笔录形成后表面看似规范、严丝合缝,隐蔽性极强,普通群众甚至缺乏经验的法律从业者,都难以轻易察觉其中的违法本质。

四、实践乱象:指供行为的真实案例与司法争议

精准识别“指名指事问供”这类隐性违法取证行为,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当然也有部分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足、违法操作手法拙劣,相关违法痕迹会直接暴露在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中。笔者凭借多年刑侦一线实战经验,在代理南方某起涉黑案件时,就发现了典型的指供乱象:该案表面上所有被告人的口供与书面笔录高度吻合、相互印证,看似证据链完整,但逐一核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后,真相浮出水面——该案所谓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始终未作出有罪供述,其讯问过程无违法“指供”行为,但其余所有涉案人员的讯问过程,均存在明目张胆的“指名指事问供”。

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全程主导供述内容,反复向嫌疑人灌输涉黑组织的组织形态、人员结构、核心行为等预设内容,不断引导嫌疑人附和既定说辞,而嫌疑人自身始终未主动、完整描述所谓“犯罪组织”的相关情况,可最终形成的书面笔录,却对涉黑事实记载得详尽完整、逻辑“严谨”。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依法针对该部分违法取得的口供,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法庭却以不符合法定排除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仅笼统表示“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

更令人唏嘘的是,该案一审判决书对指供问题的回应,完全违背司法常理,相关论述让人不寒而栗。判决书节选称:“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各被告人及同案人进行讯问,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各被告人、辩护人未在法定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故涉案讯问笔录合法性依法应予认定”;甚至明确认定“本案中部分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采取总结归纳或经合理提示、提醒后,审讯对象对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可的方式形成”,认可的方式上判决书上是这样说的:“李某某随即通过口语表示认可”。

同步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的指名指事问供,判决书却刻意回避其违法性,强行认定合法;一份由办案人员当场归纳、直接用于指控当事人构成涉黑犯罪的完整笔录,岂能仅凭一句模糊的“口语认可”就具备合法性?究竟是什么样的“口语”,能凭空认可出一份逻辑完整、细节完备的有罪供述?这种认定逻辑,无疑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漠视,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侵蚀。

反观《人民司法·刑事案例》刊载的权威判例,司法尺度则彰显了法治底线:该案中,法庭针对两份高度雷同、明显违背常理的讯问笔录,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对笔录异常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在侦查人员无法提供信服理由、未能完成取证合法性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合议庭明确认定:侦查机关作为法定取证主体,负有证明取证行为合法的法定义务,本案存在明显取证异常且无法合理解释,已有“相当理由”确信侦查行为存在指事问供的违法情形,最终依法将该两份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更极端的违法指供案例,出现在东部某省一起涉黑案件中:涉案公司的财务总监,原本仅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对涉黑犯罪的法律认定与构成特征毫无专业认知,可在该市相关部门组织两级三部门召开案件定性会议,将该案提前定性为涉黑案件后,该财务总监的讯问笔录却摇身一变,成了涉黑案件“专业供述”。笔录中,该财务总监竟能精准按照涉黑犯罪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四大法定特征,对全案分门别类进行供述,甚至将涉案人员完全按照办案机关预设的三个分支进行归类,通篇内容与办案机关内部定性文件高度吻合,明显是照抄文件式的指事问供。要知道,即便对于长期办理涉黑案件的司法人员而言,精准梳理、表述涉黑四大特征都并非易事,一名普通企业财务总监,绝无可能自主作出如此“专业规范”的有罪供述,这种赤裸裸的指供笔录,竟被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庭,实在令人警醒。

五、法治警示:守住合法办案底线,杜绝隐性冤错

时至今日,传统肉身折磨式的刑讯逼供已基本绝迹,我国司法文明与法治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但“指名指事问供”这类隐蔽性极强的违法讯问手段,仍在部分案件中暗流涌动,成为新时期冤假错案的核心推手。相较于显性刑讯,这类隐性违法手段更难察觉、更难举证,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更为隐蔽且深远。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向纵深推进,司法公正的底线不容触碰,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坚决遏制“指名指事问供”这类违法办案行为。在此郑重提醒广大一线办案人员:案件办理关乎当事人人身自由、名誉乃至生命,关乎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办案的第一准则是坚守合法取证、依法办案的底线,摒弃主观预判、违规指供的陋习,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靠客观证据办案。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一旦因违法办案酿成冤假错案,终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届时追悔莫及。唯有坚守程序正义,才能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让司法公正真正看得见、摸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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