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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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书中的“明知”需要证据证明吗?

大律师网     2026-05-21

导读:刑事犯罪中的“明知”——“明知”证明逻辑体系与现实偏差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中,常出现“某某明知……

刑事犯罪中的“明知”

——“明知”证明逻辑体系与现实偏差

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中,常出现“某某明知……仍实施某行为,造成……后果”的表述。从字面意义上看,“明知”即“明明知道”,但在刑事法律语境中,其具有特定内涵,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故意。通俗而言,就是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系违法犯罪,却仍执意实施,体现出其主观上追求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心态,这也是刑法重点规制的核心对象。

在刑法认定犯罪的过程中,“明知”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的关键核心要件,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对自身实施的行为性质、行为所涉对象,以及该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是否处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心理状态。由于“明知”是隐藏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要素,无法直接被感知和捕捉,只能通过其具体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结合法律规则进行严谨论证——既要杜绝主观臆断、防止冤假错案,也要避免证据不足、放纵犯罪,因此其证据论证具有清晰、严谨的逻辑体系。

刑法中的“明知”包含两层核心含义:其一,是明确明知,即行为人主动供述,且其供述的具体行为能够直白、清晰地体现出对犯罪相关事实的明知,此种情形下的明知认定相对直接;其二,是推定明知,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认定情形——行为人虽矢口否认知晓犯罪相关事实,但结合其犯罪时的具体行为、个人工作生活经历、犯罪发生的客观场景等全部案件事实,依据常理常情、经验法则,足以判定其“应当知道”,进而推定其具备主观明知。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均需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即便行为人主动供述其犯罪时系明知,司法机关也不能仅凭该供述就放弃对主观故意证据的收集、论证与质证。司法实践中,案外人顶罪、被告人“被供述”等情形时有发生,而对主观“明知”的取证、论证与质证,正是防范此类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论证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核心在于审查其在行为实施前、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的具体表现——主观心态无法直接感知,只能通过客观行为予以外化呈现。例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特定行为特征、刻意回避敏感词汇等举动,这些刻意规避的痕迹,恰恰是其内心“明知”的间接体现。而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往往通过梳理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具体特征,结合案件证据,论证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甚至可通过间接证据中的关键线索,否定行为人系在“明知”状态下实施相关行为。

本人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对我的当事人主观“明知”的推定,便陷入了间接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的困境。根据刑法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系明知所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仅处罚主观明知的销售行为。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所销售的功能咖啡,系从一家公司采购的美国进口产品,该销售公司已向当事人提供了完备的海关进口手续,以及国内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涉案咖啡有毒有害成分鉴定报告。此外,当事人还从该销售公司采购了6类产品,涵盖食品、药品及外用品,其中包含国内知名药品厂家生产的药品,但该部分药品未附带检测鉴定报告。

当事人在销售少量上述产品后,发现销售公司相关人员失联,从其他销售该公司产品的人员处得知“公司可能出事”,但并不清楚具体原因。结合采购产品的种类,当事人怀疑其采购的国内知名厂家药品可能系假冒产品,遂立即停止了国内厂家产品的销售。此后,一名男子通过微信联系当事人,要求购买涉案功能咖啡,当事人向其销售一盒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公司可能出事”,并怀疑所销售产品存在问题,据此推定当事人系明知涉案功能咖啡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而予以销售。但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明知”:其一,当事人并无官方渠道或销售公司的有效告知,无法获取关于产品存在有毒有害成分的明确信息;其二,案发时,网络、新媒体、官方媒体等所有公开渠道,均未发布任何与该销售公司及涉案产品相关的负面信息或查处公告。在此情况下,仅以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为由,推定其“明知”涉案咖啡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属于缺乏基本证据支撑的主观臆断,无法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此种被人为推定的“明知”,并非刑法意义上认可的主观明知,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裁判的事实依据。

综上,刑事犯罪中的“明知”,既是主观故意的核心体现,也是刑法规制的关键前提,其认定必须建立在完整、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既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草率认定,也不能脱离客观事实随意推定。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证明逻辑与现实案件之间的偏差,本质上是证据收集、论证的严谨性不足所致。唯有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依据常理常情与法律规则,规范“明知”的认定流程,才能既精准打击犯罪,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毕竟,刑法的权威必须建立在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上,而“明知”的精准认定,正是这份严谨与公正在程序正义和证据规则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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