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峰

提问
梁玉峰律师文集

合理信赖与主观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黄金分割点

大律师网     2026-05-21

导读:《“合理信赖”与“与主观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黄金分割点》 ——在瀛和所17届刑辩论

“合理信赖”与“与主观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黄金分割点》

    ——在瀛和所17届刑辩论坛发言(简略)

合理信赖与主观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黄金分割点

合理信赖与主观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黄金分割点 

(编者按)2025年11月23日,中同刑辩团队梁玉峰律师参加瀛和律师事务所第十七届刑辩论坛,作嘉宾发言,分享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从一审到二审无罪辩护的攻坚》受到与会嘉宾的欢迎,现将发言内容略简化后,发出给律界同仁或有需要的人参考。

合理信赖与主观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黄金分割点 

一、案件核心背景:被告“入坑”过程

被告要照顾未成年孩子,无法找固定工作,开一男士保健用品店。忽悠着着经销进口的男士咖啡及国产男士食品,销售公司提供了进口咖啡中国海关手续,及权威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只靠小店陈列和微信朋友圈发产品照片(不是视频),只卖给附近和朋友圈内人,根本卖不出,传闻公司出事,她猜测是国产货品出问题(假冒之类的),就停售全部国产的产品并关闭小店,手中还存几盒咖啡,留自己喝。一微信加其好友,加入后说买男士咖啡,货发到城里一大厦。三天后被抓到案,始终供述对食品有毒有害不明知,她没有认罪认罚,为后续辩护埋下了伏笔。

二、发现案件问题坚持无罪辩护

    1、攻坚程序违法,质疑证据合法性扣押手续存在时空倒挂,同时出现“职业见证人”见证扣押手续,扣押物证公正性存疑。

2拆解控方证据链,暴露证据缺陷1)、被告人供述相关问题:被告人的首次笔录和她实际供述的内容并不一致,申请调取的同步录音录像声音。2)、证人证言(购买人)造假嫌疑“购买人1”的证人证言,笔录中自称被告人的微信号是其从咖啡广告中记下,但被告的微信号、手机号根本没有出现在广告中(购买人的信息来源严重存疑),收货地址就在办案单位辖区内,涉嫌钓鱼执法。3)、“购买人2”笔录涉嫌编造,称5个月前购买被告咖啡,是产品广告里看到微信号并加微信购买,购后马上删除对方微信,却能准确报出被告微信号(字母、数字、昵称)和并说出邮寄人名,但被告人的微信记录完整,交易审计报告查无此人交易信息,公诉人马上撤回了这份“购买人2”的证人证言

3、鉴定报告与专家意见缺陷办案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咖啡检测鉴定,两份报告检测出的成分不同,被告人家中扣押的涉案品检测出的添加物是列禁的,但该份检材的生产批次却是被告早就退回的货,检材被混合,来源存疑。而“购买者”的却没有检测出同种添加物,检出的是添加物案发当年我国还没有列禁,直到案发一年后才禁止添加。被告销售的添加物不在禁止之列,本案无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定性。

专家意见不完整专家意见书只说添加物不是我国批准允许添加的药品种类,对人体具有危害性,仅进行了定性分析没有定量分析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论证主观无明知,否定犯罪故意主观是否明知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辩护从三个角度来论证被告不存在明知的故意:(1)事前尽到了审查义务,实体店经营,主动查看检测报告和海关手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2)事中主动规避风险,传闻产品可能出问题就立即停售国产产品(她信赖中国海关和专业机构检测的结论),证明其具有风险防控意识,不符合刑法“明知有毒有害仍销售”的标准;(3)没有获知具体产品违禁的信息途径,案发前后没有任何部门发过相关公告,办案机关从二个前就知道其有少量存货(涉案公司和人员有记录)没有通知上缴。(4)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状态而且她有实体小店且销量极低,自己饮后过无不良反应,这些客观行为都能推定其无主观明知的故意。

一审结果与案件转折在公诉人量刑3-4年后,采用了“实报实销”判了1年2个月,证据基础已经松动,但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审检院以“罚金不够销售额两倍”提起抗诉,案件进入二审。

三、聚焦核心争议调整辩护策略从一审“全面铺开”到二审“聚焦核心”围绕证据合法性与主观是否明知两大关键争议点,深化无罪辩护意见。

    焦点一:系统性论证证据合法性,否定定罪基础

将一审发现的首次笔录与供述不符、同步录音录像消音、购买人涉嫌配合钓鱼执法、检方撤回的证人证言直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公诉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核心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无法保障,案件的定罪基础已不存在,全面否定控方指控。

焦点二:深化主观无明,强化证据链

补强被告“合理信赖”向法院提交被告人的个体工商执照、销售公司推介活动讲话录音承诺产品无问题,海关进口手续及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对涉案产品合规的信赖具有法理性,结合其主动停售国产产品的行为,形成了完整的“主观无明知”的证据链

   证明被告没有获取违禁信息的正规途径全网检索显示,被告人到案前全网无任何涉案产品含违禁成分的报道,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客观上无法知晓产品问题。

    结合生活常理分析:提出中国人能相信韭菜具有某项功能,为何被告人不能相信进口咖啡有这种功能产品宣传”?且被告不是咖啡业内专家,加之其喝涉案咖啡无任何不良反应,确无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的故意。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辩护策略取得关键突破。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要点

(1)程序辩护不可忽视: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更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通过挑错取证程序违法,动摇控方证据基础。

    (2)类案件需紧盯“定量分析”此类案件中,鉴定报告不能仅看“是否含违禁成分”,还需关注“成分含量及对应危害程度”;缺乏定量分析的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不具有客观性。

    (3)“主观明知”是定罪关键,需避免客观归罪:不能仅以“销售了含违禁成分的食品”就认定有罪,需结合被告人的审查义务履行风险规避行为信息获取途径等,综合判断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被告人的合理信赖可作为否定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

    (4)辩护需注重证据细节与逻辑串联:食药类案件证据往往涉及检测报告、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律师需细致梳理证据细节,发现矛盾点,并将分散的问题串联形成完整辩护逻辑,提升辩护说服力。魔鬼出在细节中办案人员也在进步案件表面问题已经不多,需要我们通过细致的工作,挖掘疑点找准辩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