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11民初5001号
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对原告周*与被告梁**、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商报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25)粤0311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判决书中“本案中,被告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更正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