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阶段
1.报案方式
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时,可通过以下方式报案:
紧急情况: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清晰说明案发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及现状,保持电话畅通以便警方联系。
非紧急情况:携带证据材料和身份证明,前往就近派出所或公安局刑侦部门当面报案。若被害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报案,可委托近亲属持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代为报案,或联系警方上门受理。
2.报案材料准备
证据材料:根据案件类型提供相关证据,如盗窃案的监控录像、诈骗案的转账记录等。
身份证明:报案人需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用于确认身份信息。
书面陈述:部分案件需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详细描述案件经过。
3.报案笔录制作
民警会询问报案人案件细节,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并制作笔录。
报案人需如实陈述,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最后签字确认笔录内容。
(二)、受案与初步审查阶段
1.受案登记
公安机关接收报案材料后,会立即进行受案登记,并出具《受案回执》,作为报案人查询案件进展的凭证。
2.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民警对报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包括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等。
审查期限:
一般案件:公安机关需在3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性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再延长30日。
3.管辖权处理
若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公安机关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
若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需采取紧急措施,公安机关会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三)、立案决定阶段
1.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会作出立案决定。
2.立案决定书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将案件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以便跟踪管理。
3.不予立案情形
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
4.救济途径
报案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四)、后续处理阶段
1.侦查阶段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正式进入侦查阶段,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
报案人需配合警方调查,提供新线索或证据。
2.治安案件办案期限延长
根据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由原来的最长60日延长至90日,可延长两次,每次30日。
派出所办理案件需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鉴定期间、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案件移送与流转
若案件涉及多个地区或需其他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会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机关,并移送案件。报案人需配合接收地公安机关重新制作笔录、补充证据。
报案是公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自身权益受损时,向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均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未规定任何收费环节。
公安机关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包括出警、调查、鉴定等环节均无需报案人承担费用。
即使报案后需进行伤情鉴定、物证检验等专业服务,相关费用也由公安机关承担,或根据案件结果由责任方支付,而非由报案人先行垫付。
若遇到以“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缴费的情况,极可能是诈骗行为。报案人应立即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核实,或拨打110确认。
报案时需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时间、地点、人物等关键信息,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快速调查。
报案后,报案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案情进展:
1.直接联系办案机关是最直接的方式。报案时,公安机关会出具《受案回执》,上面载明办案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及案件编号。
报案人可凭回执上的信息,通过电话、现场咨询或书面函件联系办案民警或单位,询问案件是否立案、嫌疑人是否到案、调查进展等。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报案人可联系对应机关查询后续程序。
2.申请信息公开是保障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报案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信息,应依法公开。
报案人可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等关键节点信息。若申请被拒,可向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借助法律监督与救济途径能强化信息获取的保障。若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将调查并反馈结果。
此外,报案人还可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嫌疑人,从而更全面地掌握案情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