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法院系统中的强制执行记录不会立刻清除。根据现行规定,该记录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保留五年,期满后自动消除。这五年是法定的信息保存期限,用于体现信用惩戒的持续性与警示作用。
如果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记录将长期存在,直至全部清偿后再重新起算五年期限。这意味着拖延履行不仅影响信用,还会延长不良记录的存续时间。主动、及时履行是缩短负面影响的关键。
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法院同意,记录可能提前移除。但这种情况需经法院严格审查,并非自动发生,申请人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记录消除指的是从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征信系统中移除,不代表案件卷宗被销毁。司法机关内部仍会保存案件档案,但一般不对社会公开,也不影响日常信用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相关执行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
“全部已履行”是指被执行人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全面、完整地完成了其所承担的义务。无论是支付款项、交付财物,还是完成特定行为,均须达到文书所要求的标准。
这一状态通常由法院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履行凭证,如银行转账回单、收条、履行证明等。法院审查属实后,会出具结案通知书,并在执行系统中标注“执行完毕”。
一旦确认全部履行,法院将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查封冻结财产等。同时,会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恢复其正常信用状态。这是对积极履行义务者的正向激励。
全部履行不同于部分履行或达成协议未兑现。只有在义务彻底清结、申请执行人认可或法院确认无争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全部已履行”。任何未完成的部分,都会导致执行程序继续,记录也无法消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结案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