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时并非单纯依据流水或个人所得,而是要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不同罪名对两者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流水通常反映犯罪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规模,能体现犯罪活动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部分罪名会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
个人所得则体现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取的实际非法利益,直接反映其主观恶性大小,也是很多财产类犯罪量刑的关键依据。
在财产类犯罪中,通常以个人所得即实际非法获取的数额作为量刑核心依据,如果流水包含合法资金或无关资金,会依法予以剔除,不能直接作为量刑依据。部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会更注重流水,将其作为反映犯罪规模和危害程度的重要指标。还有些罪名会同时考量流水和个人所得,结合两者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机关认定量刑依据时,会结合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不会单一依赖流水或个人所得。如果流水与个人所得存在差异,会通过核查资金流向、交易记录等证据区分合法与非法部分,确保量刑准确公正。
判刑过程中司法机关是否查询财产,取决于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刑或责令退赔等情形,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会进行财产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财产查询的前提条件,即案件存在判处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责令退赔的可能性时,司法机关才会主动开展财产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后续财产刑的执行和被害人损失的弥补,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刑和责令退赔,仅判处自由刑,一般不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专门查询。
查询财产的范围也仅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司法机关需依法开展调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判刑金额认定需结合罪名特性综合考量流水和个人所得,财产类犯罪侧重个人所得,部分罪名参考流水。判刑时是否查财产取决于是否涉及财产刑或责令退赔,查询需依法进行,兼顾刑罚执行与合法财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