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结婚需在大陆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材料准备:台湾配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台湾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声明及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声明(公证书需通过海基会寄送至大陆省公证协会核验);大陆配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3张2寸红底合影照片。
2. 公证流程:台湾配偶需在台湾户籍地方法院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单身证明及亲属关系公证,公证书副本由海基会寄送至大陆指定公证协会,正本由申请人保留。大陆配偶需确认公证书副本到达后,携带正本至省会城市司法局核验盖章。
3. 登记面谈: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登记员将审核证件真实性并询问结婚意愿。通过审核后,当场发放结婚证。部分地区要求台湾配偶在登记时接受移民管理部门面谈,确认婚姻真实性。
法律依据:
根据《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十二条,两岸婚姻登记方式与要件依结婚行为地(大陆)法律办理。若台湾配偶需在台湾地区补办登记,需持大陆结婚证及经海基会验证的公证书向台湾户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
台湾配偶在大陆的居留资格分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四类,需逐步申请并满足相应条件:
1. 团聚居留:台湾配偶可凭结婚证及大陆配偶户口簿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6个月有效期的团聚居留许可。团聚期间每年可申请延期,但单次停留不超过6个月,且无工作权利。
2. 依亲居留:结婚满2年或生育子女后,台湾配偶可申请1年有效期的依亲居留许可,期满可逐年延期。依亲居留期间,经大陆劳动部门批准可从事特定职业。
3. 长期居留: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在大陆居住超过183日,或结婚满5年且符合经济贡献条件(如投资超3000万元新台币),可申请长期居留许可,有效期2-5年。
4. 定居许可: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与大陆居民结婚满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定居。获批后需上缴台胞证及台湾身份证件,办理大陆常住户口登记及居民身份证。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部分地区试点放宽台湾配偶工作限制,允许依亲居留满1年者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同时,定居申请的审核周期缩短至6个月,但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大陆社保缴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