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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大律师网 2026-02-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聊天记录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威胁恐吓行为的合法证据。司法实践明确,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实施威胁,若内容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威胁他人轻则被处拘留罚款,重则以寻衅滋事罪或编造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威胁恐吓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聊天记录只要来源真实、内容完整、未被篡改,即可作为认定威胁恐吓事实的依据。微信、短信、社交平台私信等均属此类。

  取证时应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设备,并确保账号归属清晰。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时间戳认证增强证明力。仅提供截图而无法核实发送人身份的,可能被质疑真实性。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可依法调取平台后台数据,与当事人提交内容比对验证。即使对方删除记录,执法机关仍能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关键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聊天内容必须体现明确的威胁意图,如扬言伤害人身、毁坏财物或散布隐私。模糊表达或情绪化言语,若不足以引发合理恐惧,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恐吓。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经审查属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取证应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威胁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威胁他人是否违法,取决于行为方式、内容严重程度及主观目的。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或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

  日常生活中,通过电话、网络或当面言语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即使未实际实施,只要造成对方心理恐惧,即可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威胁内容涉及爆炸、投毒、枪击等极端暴力,即便明显不具实施条件,也可能因引发社会恐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关注的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体安全感的实际影响。

  多次实施威胁、针对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扬言施暴的,执法机关将从重处罚。行为人不能以“开玩笑”“一时冲动”为由免责,主观恶意并非定罪唯一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属于妨害人身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威胁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未设独立“威胁罪”,但相关行为可纳入多个罪名惩处。最常见的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即随意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威胁目的是索取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网络发布爆炸、生化袭击等虚假恐怖信息,即使无实际危害,只要引起公众恐慌或秩序混乱,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量刑时综合考量威胁内容、传播范围、受害人反应及行为人前科等因素。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但不得免除基本刑事责任。法院强调对恐吓类犯罪的震慑作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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