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并非在领取房产证时缴纳,而是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就必须完成申报和缴款。房产证的核发以完税凭证为前提条件,未缴契税无法进入登记流程。
实践中,部分购房者误以为可先办证后补税,这种理解完全错误。不动产登记窗口会直接查验契税完税证明或电子凭证,缺失该材料将被当场退回申请。
税务机关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实现信息联网,系统自动校验缴税状态。即使开发商或中介承诺“包办证”,最终仍需买方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产权无法落定。
如果因延迟缴税导致登记受阻,可能影响贷款放款、户口迁移或子女入学等后续事项。因此,不应将契税缴纳与领证混为一谈,而应视其为前置程序。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无论房款是否付清、房屋是否交付,只要合同成立,即触发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完成申报缴纳。法律未设定固定天数,但实务中建议在签约后30日内处理,以免影响过户进度。
对于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继承方式取得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继承开始之日。此类情形同样需在登记前缴税。
如果开发商统一代办,买方仍需及时提供资料并确认缴税时间。不能因委托他人而忽视自身责任,逾期未缴将产生滞纳金甚至影响信用记录。
《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明确,申报缴纳应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完成。
契税的法定缴纳主体是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即买方。卖方在交易中不承担契税义务,相关税费由买方自行申报缴纳。
虽然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所有税费由某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具内部约束力。如买方未缴税,税务机关仍向买方追责,卖方不因此免除买方对国家的法定义务。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买家误信“包税”条款,以为卖方会代缴。但若卖方未实际缴纳,最终责任仍由买方承担,且可能面临登记失败的风险。
赠与、互换等非买卖方式取得房产的,受赠人或互换一方作为权属承受人,同样负有契税缴纳义务。法律始终以“谁取得权属,谁缴契税”为基本原则。
《契税法》第一条明确,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转移权属包括买卖、赠与、互换等行为。契税由承受方缴纳,卖方不承担此项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