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意味着,凡经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结果是改判、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其生效法律文书均为二审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在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便二审维持原判,也不能回溯使一审判决生效。
执行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处的“发生法律效力”指向的是终审裁判。
实践中,二审判决主文虽表述为“维持原判”,但其实质是二审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独立判决,仅因结论与一审一致而采用简略表述。该判决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关于执行依据需具备明确给付内容的要求。
如将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将导致二审程序中确定的诉讼费用分担、事实认定修正等内容无法执行。例如,二审可能纠正一审法律适用瑕疵但维持结果,此时执行应以二审认定的事实为准。
因此,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二审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法院立案部门亦要求提供二审生效证明或送达回证,以确认判决已生效。一审判决仅作为辅助材料,用于说明原判具体内容,不具独立执行力。
维持原判的生效审级取决于作出该裁判的法院层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确立的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后,一审判决即被二审程序吸收,不再单独生效。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是对全案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终局性裁判。该裁判一经作出并依法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因上诉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命运由二审裁判决定。
有观点认为维持原判等于确认一审生效,此理解与立法本意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表明二审是全面审查,而非形式确认。
即使二审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其法律基础、事实认定或说理部分可能存在差异。如二审发现一审适用法律有瑕疵但结果正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予以纠正后维持。此时,生效的是二审判决所确认的法律关系。
从程序逻辑看,如果一审在上诉后仍可生效,则二审程序将失去救济意义。两审终审制的核心在于赋予当事人一次完整上诉权,确保裁判公正。因此,只有二审裁判才是最终生效文书。
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告,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宣告。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即为生效之日。如各方送达时间不同,以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生效日。法院通常会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载明具体生效时间,供当事人申请执行使用。
生效时间直接关系到履行期限的起算。如判决主文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则履行期自生效日起算。逾期未履行的,自履行期满次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公告送达的二审判决,生效时间为公告期满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不存在上诉或抗诉可能,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也不得申请再审,除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