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政府并非可以随意强制拆除,强制拆除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只有在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且履行法定程序后,政府才能依法强制拆除,否则属于违法拆除,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农村危房政府强制拆除需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危房性质或安全等级符合要求
要么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么经专业鉴定为D级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通过修缮消除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这是强制拆除的前提条件。
2.履行法定催告程序
政府需先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自行拆除,明确告知拆除期限、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自行处置时间。
3.当事人未配合且无救济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危房属于合法建筑,仅因年久失修成为危房,还需额外履行公告、催告、听证等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农村危房拆除后,宅基地的归属并非固定不变,核心取决于宅基地的性质、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拆除的具体情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不同情形下宅基地的归属不同,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且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本身属于农民集体,房屋所有权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结合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农户户口情况,危房拆除后宅基地归属分为以下2种情形:
1.宅基地使用权归原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有明确所有权人且户口未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危房拆除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如果原所有权人想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需向村委会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依法重新使用该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房屋为无主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已迁出农村、不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危房拆除后,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村集体收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给本村有宅基地需求的村民,无人需要的,将进行复垦,还原为耕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农村危房拆除国家补偿实行分类补助标准,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改造方式、农户家庭类型有所区别,具体标准明确具体,各地可在国家统一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但不得低于国家最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拆除国家补偿按农户家庭类型和房屋改造方式分类,不同情形对应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如下,具体分为2类情形:
1.重点贫困农户补偿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偿项目为房屋重建补助和修缮加固补助,其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6万元,用于覆盖房屋改造的人工、材料等相关费用。
2.其他贫困农户补偿
除上述重点贫困农户外的其他贫困家庭,补偿项目同样为房屋重建补助和修缮加固补助,其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4万元。
两类情形的补助资金均由中央、省级、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补偿资金发放方式为专款专用,直接发放至农户个人账户,严禁截留、挪用,这是所有补偿情形的统一要求。农户需根据自身房屋情况,选择重建或修缮加固方式,按规定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相应的补偿资金,用于危房改造或拆除后的安置。
综上所述,农村危房政府强制拆除需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拆除后宅基地归属分两种情形,补偿按农户类型和改造方式分类执行。农村居民可结合自身情况,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享受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