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需缴纳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在房屋交付后,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拆迁安置房业主在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后,通常需履行缴费义务。
2. 过渡期内可能免缴
部分地区为减轻安置户负担,设置物业费过渡期。
3. 未交付或未完成交付手续
若房屋已竣工但未交付业主(如未办理交房手续、未领取钥匙),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若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手续,视为交付,后续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拆迁安置房物业费标准没有全国统一规定,主要依据地方政策、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合同约定确定,以下是常见情况:
1. 按服务等级划分
基础服务:仅提供简单保洁、门卫值守等,物业费通常在0.3-2元/平方米·月。
全面服务:配备24小时安保、电梯维护、绿化养护等,物业费多在2-8元/平方米·月。
2. 地区差异
一线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因人力、运营成本高,物业费相对较高,如北京部分回迁房物业费在2-5元/平方米·月。
中小城市:成本较低,物业费多在0.5-2元/平方米·月。
3. 特殊政策与补贴
政府补贴:部分地区政府为减轻居民负担,会给予物业费补贴,如按每平方米0.5元标准补贴,居民仅需缴纳剩余费用。
临时托管阶段:若回迁房交付后暂由街道办或开发商临时托管,物业费多按成本价收取,仅覆盖公共能耗费、保洁员工资等,待正规物业入驻后按常规标准执行。
物业费由安置房业主承担,这是基本原则。业主是房屋所有权人,享受物业服务就要支付费用。
房屋出租出去了,物业费可以由租户交,但业主负有连带责任。租户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找业主要。业主交了之后再向租户追偿。
部分地区对安置房物业费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如有的地方规定,安置房从交付之日起前三年,政府补贴90%的物业费,业主只需交剩下的10%。三年后业主全额缴纳。
另一个地方规定,安置房交付之日至不动产权首次登记之日,物业服务费实行财政定量补贴。未配电梯的住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0.35元,配有电梯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0.60元,不足部分由业主交纳。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后,物业费全部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