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办理任何类型的抵押贷款前,均会依法查询个人征信报告。这是贷前尽职调查的必要环节,目的是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历史、负债水平及履约记录。抵押物虽能降低风险,但不能完全替代对借款人信用的评估。
征信报告显示的逾期次数、当前欠款、查询频率等信息,直接影响审批结果。如果存在严重逾期、呆账、被执行或高负债率,即使抵押物价值充足,银行也可能拒绝放款,或仅同意提高利率、降低成数等附加条件。
部分人误以为只要有资产抵押,银行就不会关注信用。实际上,银行不仅看重第二还款来源(即抵押物),更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即借款人收入与信用)。如果收入不稳定且信用记录恶劣,整体风险仍被视为过高。
此外,一旦贷款获批,该笔负债将记入征信系统,成为未来申请其他信贷产品的重要参考。因此,抵押贷款并非脱离信用体系的融资方式,而是信用与资产双重审核的综合授信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定期存单或大额存款作为质押申请贷款,属于权利质押类业务。尽管担保物为现金类资产,流动性强、风险低,但银行仍会查询借款人征信。这是出于合规要求和全面风险评估的需要。
征信不良可能影响贷款额度、利率或期限。例如,对于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银行可能仅同意按存款金额的百分之八十放款,而非通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极端情况下,如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即便有足额存单,也可能被拒贷。
部分银行对优质客户(如长期存款大户)提供“信用+质押”综合授信,此时征信作用更为突出。即使有存款质押,若近期频繁逾期或负债过高,仍可能触发风控拦截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存款质押贷款一旦发放,同样会体现在征信报告中作为一笔负债。虽然风险较低,但若未按时还款,银行有权直接划扣存单本息,且逾期记录仍将上报征信系统,进一步损害信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以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无论抵押物是房产、车辆还是存款,银行始终将征信作为核心风控指标之一。担保物可降低风险,但无法完全豁免信用审查。借款人应维护良好信用记录,避免因征信问题错失融资机会。即使拥有优质资产,也需重视信用管理,方能顺利获得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