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品声誉罪属于刑事犯罪,而非民事侵权,其核心界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需明确其与民事商业诋毁行为的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款明确将损害商品声誉的严重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畴,本罪的刑事属性体现在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罚方式包括人身罚和财产罚,这与民事侵权仅追究侵权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处罚方式存在本质差异。
此外,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条款规制的是民事商业诋毁行为,与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区别核心在于行为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大小——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损害商品声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即构成刑事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法院对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罪,亦非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类犯罪。
因此,依据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基本原则,该罪名的一审案件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安排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为辅。
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通过网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形,信息发布地、传播平台所在地、被害企业经营地等均可视为犯罪地。
尽管地域管辖可能存在多个连接点,但级别管辖则统一归于基层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严重犯罪事实,可能提升整体案件的刑罚幅度,则管辖级别可能相应调整,但就纯粹的损害商品声誉罪而言,其级别管辖始终限定于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