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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测评引争议丨是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博主们注意了-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大律师网     2026-03-05

导读:网络测评已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参考依据,由此引发的纠纷却也频频发生。虚假的测评信息不仅会误导消费者

网络测评已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参考依据,由此引发的纠纷却也频频发生。

虚假的测评信息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会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

网络测评引争议丨是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博主们注意了-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图片来自小某书)

那么问题来了

“有踩有捧”的虚假测评违法吗?

如违法,是构成商业诋毁还是虚假宣传?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防晒服测评引发的“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案,该案入选了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判决结果对商家和测评博主都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01案情回顾

无锡市世某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锡市九某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某合公司”)发现,苏州布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某可公司”)在明知与世某风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在某书平台发布一篇题为《看成分【科学】选漂亮的防晒服!超简单巨实用》的测评文章。

该文章以较为随意的片面方式对不同品牌防晒衣的防晒力进行对比,其中有原告品牌“面料厚实、发货较慢”,而被告品牌“冰感十足、防晒强”等内容,引导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被告品牌的防晒商品。

同时,原告认为布某可公司与苏州西某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牛公司”“西某曼公司”“库某公司”)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为此,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以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5万元。

02一审归纳争议焦点

1. 布某可公司发布的测评文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2. 西某牛公司等三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03一审认定事实

(一)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

主张品牌及授权等情况

世某风公司成立于2000年,九某合公司成立于2014年,两公司股东相同。世某风公司注册了第9010702号“Ohsunny”商标、第27920318A号“ohsunny”商标及第31078765A号“OhSunny”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帽子、口罩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7年,世某风公司出具《网络销售授权书》,授权关联公司九某合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ohsunny”品牌商品。九某合公司实际经营“ohsunny官方旗舰店”,销售防晒帽、防晒服等。

(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

布某可、西某牛、西某曼、库某四家公司均由顾建东、杨翼、顾磷等关联股东控制,主营服装服饰销售及互联网零售业务,成立时间在2018至2020年间,注册资本100万至500万元不等。

(2022)苏锡江南证字第3958号公证书载明:布某可公司运营的某书账号发布文章对比八款防晒服,其中将“ohsunny”防晒服(100%聚酯纤维)标注实验数据0019(图片显示0039,文中写0009),并称“锦纶比聚酯纤维防晒”,推荐购买觅橘(88%锦纶)、cocotuuna等品牌。该文获6527点赞、3082收藏,文章强调防晒力、凉感技术及深色防晒优势,并称自留觅橘、cocotuuna、和范希丽的中长款休闲版型。

庭审中法院组织了现场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防晒数据相近,觅橘与ohsunny两个品牌防晒服的紫外线防护性能相当。

根据(2022)苏锡江南证字第3903公证书的记载,觅橘牌灰色防晒服,面料为88%锦纶、12%氨纶,相关检测报告显示:觅橘灰色防晒服的防紫外线性能为合格,紫外线防护系数为UPFav491,透气性检测为不合格。

根据(2022)苏锡江南证字第3904公证书的记载,ohsunny牌灰色防晒服,面料为100%聚酯纤维;相关检测报告显示:ohsunny灰色防晒服的防紫外线性能为合格,紫外线防护系数为UPFav1096,透气性检测为合格。

布某可公司则提供了觅橘防晒服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防紫外线性能及接触瞬间凉感性能均符合,其中,接触凉感系数为0.30。

(2022)苏锡江南证字第4463号公证书载明,经世某风公司申请,公证人员登录淘宝网“觅橘旗舰店”链接,显示商品月销量10万+;进入“cocotuuna旗舰店”,显示商品总销量为1万+;进入“范希丽旗舰店”,显示月销量1000+。

04一审法院认为

(一)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

诉讼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在防晒服上实际使用了未注册商标“ohsunny”标识,世某风公司作为品牌授权方、九某合公司作为相应商品的销售方对“ohsunny”品牌享有竞争利益,有权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

(二)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结合诉讼过程中对“觅橘”“ohsunny”品牌防晒服的测试结果以及世某风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测评文章中所标示的关于“ohsunny”“觅橘”品牌防晒服的防紫外线性能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发货速度以及面料防晒力的相关宣传缺乏事实依据,且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而“觅橘”“cocotuuna”和“范希丽”品牌防晒服是其关联方西某牛公司、西某曼公司及库某公司的商品,布某可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显然是有意为之,损害了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对“ohsunny”品牌防晒服所享有的竞争利益。

因布某可公司的上述行为旨在突出其关联方防晒服产品的优势进而引导消费者购买,故其行为宜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就同一行为又主张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对此不作重复评价。

此外,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主张西某牛公司、西某曼公司、库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由于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其该诉请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布某可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5000元。

05一审判决结果

1. 苏州布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苏州布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市世某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合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5000元;

3. 驳回无锡市世某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合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不服上诉。

二审归纳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告的测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合法竞争与商业诋毁?

在(2023)苏05民终5953号案件中,二审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遮盖标识的涉案防晒服以及案外品牌防晒服进行触摸测试,并就防晒服的凉感和厚度发表意见。

经测试,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从手指触摸的感觉而言,觅橘品牌防晒服比ohsunny品牌防晒服更具触摸凉感,从对衣服厚度的比对感受中,ohsunny品牌防晒服相对更厚。

06二审认定

(一)涉案被诉行为构成

”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布某可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测评结果系出于相同的测试环境、测试条件,涉案文章中所标示的关于“ohsunny”“觅橘”品牌防晒服的防紫外线性能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

文章中针对同一测评对象在图片、文章中显示的实验数据具有明显不同,而布某可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反映出该测评结果的不严肃性。

涉案测评文章在提升觅橘品牌市场经营和竞争优势的同时,容易使消费者被其有选择性的片面披露信息所误导,进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涉案被诉行为不构成

“商业诋毁”

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其关键在于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诋毁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足以产生误导、损害特定竞争对手商誉的事实,以及后果上是否导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损害。

从主观方面来看,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本案中,测评文章并非仅仅针对ohsunny品牌防晒服进行评述,而是针对多个品牌进行测评,公布各个品牌的测评数据。针对布某可公司公布的测评数据缺乏科学依据问题,法院已对其行为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涉案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从客观方面来看,从商业诋毁行为欲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目的出发,误导性需要以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产生不良评价的误认为要件。发表的言论是否具有误导性,需对信息内容、传播渠道以及消费者认知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从而判断其表述的内容和方式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认知偏差。

本案中,布某可公司虽然公布了没有证据支持的防晒力数值,发表了觅橘防晒服防晒力更优等言论,但整体而言,上述言行不属于具有直接否定性或贬低性的内容,也未用显著标记的方式在各个品牌中突出ohsunny防晒服,否定该品牌的商品品质,其行为性质尚未达到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误认。因此,布某可公司发表的观点陈述尚达不到商业诋毁行为的客观要件。

从行为结果来看,商业诋毁行为损害后果的核心在于同业竞争者商业竞争力削弱和交易机会的减少,社会评价的降低。

本案中,从布某可公司发布的文章内容、方式、传播渠道以及相关公众认知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涉案文章发表在某书平台上,实质性涉及ohsunny品牌防晒服的评论不多,且其中部分评论系消费者正面评价ohsunny品牌防晒服并选择购买该品牌防晒服的内容,其他的评论内容也不足以认定引起了相关消费者对于ohsunny品牌防晒服产生认知偏差或给予其较低评价,从而导致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的商誉受到损害。同时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涉案被诉行为已经导致或具有降低其市场评价、使其竞争力下降、失去交易资源的可能性。因此,本案并确无证据证明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商誉因涉案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针对涉案被诉行为同时主张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法律竞合的情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其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一定程度上鼓励动态、激烈的市场竞争以保持市场活力和竞争自由。

本案中,布某可公司发布的涉案测评文章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商业宣传,以期提高其关联公司觅橘品牌防晒服的竞争力,法院对此行为亦进行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司法对维护健康有序互联网竞争秩序的鲜明立场,但是司法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调节应在合理范围内,尤其是对部分行为性质和情节不严重的情形。本案被诉行为在行为性质和情节上都不属于严重,经法院二审审查,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未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进行评价虽有不当,但基于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故本院对一审认定予以维持。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

侵权责任是否适当

根据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实质损害,一审法院判令布某可公司停止侵权已能对世某风公司、九某合公司的权利进行救济,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布某可公司等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07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案涉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案涉测评文章的评论点赞转发量以及服饰公司与商贸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二审法院判决布某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4.5万元。

网络测评引争议丨是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博主们注意了-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那么什么样的测评才合法合理?

合法竞争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又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一审二审始终秉持的底线是客观、真实、正当。对被告测试数据的不科学、不客观,法院坚决判定构成虚假宣传。对合理竞争中基于客观事实的主观评价,法院予以包容。

在采访中,经办法官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竞争,不是保护特定的竞争者。如果测评行为没有明显地偏离法律规定,法律则允许该行为的存在。如果将不符合道德性的不当言论全部上升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否定性的评价,无疑会起到一个打压竞争的效果。

同时,本案对个人的测评也具有参考价值。测评人将测评结果发布到公开平台,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

个人“喜欢或不喜欢”的这种主观感受,可以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格要求。但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只要从事测评行为,就应该保证测评内容客观、真实、正当,同时不能含有明显的否定性、贬低性的言论,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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