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资是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酬?
临时工工资的性质不是一刀切的,需要根据用工形式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符合这一标准的临时工,其报酬属于工资薪酬,受劳动法全面保护。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这三个条件,即使没签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报酬属于工资薪酬。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报酬性质就属于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调整,不适用劳动法。
工资薪酬和劳务费在个税上的处理完全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税率预扣。同样一万块钱,按工资薪金和按劳务费算出来的个税差额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存在劳动关系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按劳务费结算的临时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这是区分两者最实际的意义所在。
临时工工资是人走结清吗?
临时工工资不是必须人走结清,法律对支付周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临时工,哪怕只干了一天,工资也必须按月结算,不能等到人走了才结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非全日制临时工的工资最长十五日结算一次,不需要等到工作全部结束才付钱,但也不能无限期拖欠。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条规定说明人走结清只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种情形,不是所有临时工工资都必须人走结清。正常在职期间,工资按月或按周期正常发放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企业不能以人走才结清为由拖延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
从实务操作来看,很多企业习惯临时工干完活就一次性结清,这种做法本身不违法,但前提是双方事先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最低支付周期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双方约定按次结算,干一次结一次,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农民工群体,但其按月支付的原则对所有临时工都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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