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通常发生在采购、销售、工程承包等商业活动中。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职权或影响力,在正常交易价格之外,私下接受供应商、合作方等给予的好处。这种好处可能是现金、礼品、消费卡等形式,具有隐蔽性和非法性。
该行为的本质是权力寻租,即以职务便利换取个人私利。即使未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只要存在权钱交易性质,就已违反法律对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否明示索要,只要实际收受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均可能构成违法。
在法律上,吃回扣不被视为普通的人情往来或市场返点。其关键特征在于秘密性与对价性,即收受方未向所在单位披露,且所获利益与其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联。这种行为侵蚀企业治理结构,助长腐败风气。
不同主体吃回扣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可能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两者在量刑和立案标准上存在差异。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吃回扣,刑事立案的起点一般为六万元。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一旦收受金额达到或超过此数额,公安机关即可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但不足六万元,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行政处罚。此类处理虽不涉及刑罚,但会影响职业声誉和从业资格。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立案标准更为严格。收受回扣三千元以上即可构成受贿罪的入罪门槛。这是因为公职人员负有更高廉洁义务,法律对其行为约束更严。即便金额较小,只要存在权钱交易事实,就可能被追究刑责。
此外,多次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即使单次金额未达标准,也可能累计计算或作为加重情节处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一百万元。第十条规定,受贿罪中“数额较大”起点为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节的,一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