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在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或企业之间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提供的临时性资金支持,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即为合法有效。
并非所有垫资行为均属民事自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为赌博、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垫资,不受法律保护。
更需警惕的是,以“垫资过桥”为名行非法放贷之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十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个人累计放贷金额达二百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类犯罪的核心特征是“经常性”“不特定对象”和“以营利为目的”。偶尔为亲友或特定合作伙伴提供短期垫资,即使收取合理利息,亦不构成犯罪。但若通过公开宣传、中介引流等方式招揽客户,形成固定业务模式,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使用“过桥资金”验资后立即抽逃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尽管2014年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但新《公司法》已对部分行业恢复实缴要求,此类操作风险再度升高。
垫资利息的合法上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该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以2026年2月为例,一年期LPR为3.45%,则四倍为13.8%。因此,合法垫资的年利率一般不应超过13.8%。超过此标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主张返还。
此前“两线三区”规则(即24%与36%分界)已被废止。现在统一以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更具动态性和市场适应性。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应查询签约当日的LPR数值,确保不超限。
除利息外,出借人不得以“服务费”“咨询费”“过桥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如存在其他费用,法院将综合折算实际年利率,若总成本超过LPR四倍,超出部分仍属无效。
对于无息垫资,法律亦予认可。双方可约定不计利息,仅偿还本金。但如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民间借贷的自愿与合意原则。
最后,即便利率未超限,若垫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经营(如频繁向不特定人放贷),则整个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利息约定亦随之无效。此时,出借人仅能主张返还本金,且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