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不上级的工伤,即未达到法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赔偿核心围绕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和相关法定待遇展开,没有伤残赔偿金等针对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但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工伤治疗情况、停工留薪期限等因素确定。
主要包含以下几类赔偿项目,每个项目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
1.工伤医疗费用
这是未评级工伤最基础的赔偿项目,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诊疗费每次50元至200元不等,医药费根据实际用药情况核算,普通药品每盒10元至500元不等,住院费每天500元至2000元不等,只要符合法定目录和标准,均会全额报销,个人无需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全国统一参考标准为每天30元至50元,按住院实际天数计算,比如住院10天,伙食补助费为300元至50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体期限根据伤情确定,一般为1至12个月。
4.护理费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且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人员,还需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每天100元至200元,按实际护理天数计算。
5.交通、食宿费
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符合规定的也可报销,交通费按实际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核算,每次50元至500元不等,食宿费每天100元至300元不等。
以上所有赔偿项目,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已缴纳工伤保险,除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外,其余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未评上伤残等级的工伤,依然能依法获得合理赔偿,核心是弥补工伤带来的实际损失。发生工伤后无论是否能评上伤残,都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留相关治疗和费用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